理论教育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优化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所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不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四)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优化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判断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为标准,考察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影响。如果不存在显著影响,则认为相对比的两个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3]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否则也就失去了设计的价值,而不能授予专利。

(三)富有美感(www.daowen.com)

外观设计是为了美化产品的外观而从事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才能在产品中应用。所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不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外观设计。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在先取得”是指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取得之日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 其中需要注册登记产生的权利,注册登记之日为权利取得之日。

“相冲突”的表现形式根据在先权利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大多表现为不同权利彼此重复、交叉,多个权利人可以就相同内容的权利客体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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