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发明创造人,是指对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开发活动,发明过程是创造性思维开发的过程,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其次,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或设计、并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仅仅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如试验员、描图员、打字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简言之,只有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对其构思和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成为发明人和设计人。最后,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此外,当一项发明创造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些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合作发明人,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称为合作发明,或共同发明。
(二)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指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通常与发明人为同一主体,由发明人决定其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但是现实中存在多种情况可能导致申请人与发明人不一致,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转让;二是通过继承关系取得;三是法律赋予发明人外的其他人获得专利申请权,例如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所在单位可作为专利申请人。在第一、二种情形下,需要明确专利申请的阶段,分为申请前和申请后的专利申请权的变更。我国《专利法》第十条明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本条第二款也同时提出了相应的特殊要求,即“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发明人在提起专利申请后再次转让申请权利的,必须将转让合同报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本次转让才能生效。在专利没有被授权之前,所有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均称为专利申请人,当专利被授权后,他们则成为专利权人。(www.daowen.com)
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即优先申请原则。国际上普遍认同该原则,规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具体而言,我国同样认同了该观点,我国《专利法》第九条有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就是指享有合法专利权的主体,它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其主体通常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发明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这个单位既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的人员所处的单位,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所有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职务层面上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是属于单位所有。二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它指的是发明者或者是设计者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属于职务上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合法权利应该是要属于发明或者创造者所享有。在完成一项发明或者是创造的时候,只负责了其中组织工作的人、为其物质条件的使用提供了一定方便的人,或者是其他从事了辅助方面工作的人,不应该也被认为是发明或者设计者。三是共同发明、设计人。这一类型指的是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通过协作一起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创造则为共同发明创造,一起完成了这一项发明创造的人也会成为共同发明或者是设计人。除非是当事人另外有协议的情况,其共同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应该是属于共同发明人的,经过一系列申请工作而被批准之后,其专利权应该是归共同发明人所有的。
对于那些非职务的共同发明,一般其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应该要由共同发明人一起提出的,该申请在经过相应机关批准之后,其专利权也是应该属于共同发明人的。而对于那些由两个及其以上的单位通过协作,或者是其中一个单位协作,又或者是其中一个单位委托而进行研究、设计工作完成的职务层面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相应权利也应该是属于完成或者是共同完成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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