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设计的创造性相对较低,通常属于商标权的内容,授予其专利权,可能引起权利客体的交叉和重叠,进而导致权利冲突。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如瓶贴等,其功能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授予其专利权,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此类外观设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区分功能发生重叠,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以不授予专利权为妥。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以前,由于没有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之间的保护范围,大量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并重复获得商标等权利,导致保护机制的矛盾和重复。
案例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该专利至今有效。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的,版本号为1.0.16.0107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外观设计的载体分为“立体产品”“平面产品”以及“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涉案专利为其中的“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原告发现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开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的,版本号为1.0.16.0107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该软件外化出的界面图像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两者构成了相似的外观设计。被告在互联网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即使是免费发布,也是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属于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直接侵犯。此外,原告认为即使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需要考虑电脑这一产品,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因为被告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将被诉侵权软件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用意明显是提供给他人下载并实施侵权行为。该软件下载后任何人一经安装并运行,即完成了制造被诉侵权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此基础上还有可能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上述侵权行为均是在被告的教唆、帮助下完成的,成立帮助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 被告在www.jiangmin.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思考问题(www.daowen.com)
1. 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现有外观设计侵权规则?
2. 原告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注释】
[1]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共计123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本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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