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及法律规定

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除对动植物新品种采用专利以外的专门保护措施外,《专利法》在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做了但书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专利权。因此,对于微生物品种和微生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及法律规定

动物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实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对此,《TRIPS协议》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等问题作了规定,对符合该条例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其保护方式类似于专利。2013年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对动植物保护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除对动植物新品种采用专利以外的专门保护措施外,《专利法》在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做了但书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这类方法由于有技术成分的介入,并对最终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方法和技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的《专利法》未对微生物品种及其生产方法作出限制。因此,对于微生物品种和微生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意见,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微生物未归入专利法的禁止授权范围,而可以对培养出微生物授予专利。这主要在于:其一,进行科学实验研究时,需要大量实验样本和观察对象,人们对微生物与动物、植物的感情不同;其二,利用微生物进行科学实验不会陷入违背伦理道德的危机。(www.daowen.com)

给动植物品种授予专利予以保护,曾经在国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后来逐渐有了一些新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了两个重要案例。第一个是微生物学家Charkrabarty就合成的一种转基因细菌申请发明专利权,先被美国商标专利局驳回,后成功获得专利权,本案被认为是美国专利法历史上最重要的案例;第二个案例是在上一个案例之后产生的,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授予哈佛大学研究组通过遗传工程技术创造的“哈佛鼠”专利权,打破了动物不能授予专利的传统。上述两个案例对其他各国的专利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我国不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授予专利保护,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当下的生物技术水平不高,不授予专利有利于我国的生物研究技术的发展,符合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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