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方式、内容或专利申请方式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具体情形:发明创造的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以及未经保密审查,就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 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
这主要可以做两种解释:一是发明创造本身就直接违反法律;二是相关产品或方法既有合法用途,也有非法用途。如果发明创造本身就直接违反法律,则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如发明一种假币机,制造岀的假币非常逼真、难以辨别。该假币机虽然符合发明的定义而且可能包含了重大技术创新,但其发明的根本目的是违反法律,因此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样用于赌博、吸毒的设备、机器或工具等均不受专利法保护。
2. 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
根据法条释义,“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关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理解,各国的社会情况不同或者同一国家的时代不同,便存在不同的内涵。英国《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公开或者实施一般有可能诱使违法、不道德或者反社会行为发生的,不授予专利;日本《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妨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公共卫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我国《专利法》没有对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专利审查标准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二部分第一章对于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并以举例的形式说明。根据列举,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公德包括社会公众应当普遍遵守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如包含淫秽内容、暴力凶杀内容的外观设计,因违反社会公德而不能被授予专利,在日本等国家同样如此。但在法国等国家,淫具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再例如,2018年11月26日,贺建奎团队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随即有关部门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进行了调查。其中,贺建奎利用CRISPR技术编辑人类胚胎的行为或者对人类胚胎的再利用,就会违反社会公德,这种技术不应被授予专利。
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
根据法条释义,“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例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窃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一种因其实施或使用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由于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则不应认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具体而言,妨害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某发明专利会给公众或者社会造成伤害,使国家和社会秩序受到不良影响等妨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列举,“妨害公共利益”包括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等情形。除此之外,那些伤害人民感情和破坏民族团结和感情、宣传封建迷信和宗教信仰的外观设计等,同样不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各成员可排除某些发明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有很多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仍显模糊。除了上述已经列举的情形外,对于一些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的处理也可能存在争议,如曾引起争议的“皮革明胶”技术,在个案的判断中或许就会比较模糊,专利审查员可以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www.daowen.com)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资料,又称种质资源或育种材料。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研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规定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的,不得授予专利权。一般情况下,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作,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若申请人无法说明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其重点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即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还是可以获得授权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保护遗传资源并不属于专利法的内容,但由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便具有了独占性,使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不仅不能分享专利权人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使用其专利,还要支付许可费。这对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来说是不公平的。实践中,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在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创新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往往随意获取和利用他国(主要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损害其利益。
我国是一个遗传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遗传资源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案、“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案等。为了维护我国因遗传资源所应获得的正当利益,通过专利法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在总则中规定以依赖违法获得或利用的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是必要的。
(三)未经保密审查,就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文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基于该规定,如果专利申请的某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执行。具体而言,《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与《专利法》第四条一起形成了我国《专利法》中对于需要保密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中《专利法》第四条强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内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规定,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强调的是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如何进行保密处理。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从而维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申请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专利法》前述条款的规定,就将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首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该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将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应当是我国《专利法》中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给出的最直接也是最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本规定表明,无论提出中国专利申请的时间在前,还是提出外国专利申请的时间在前,都不影响中国专利申请因“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未经保密审查”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如果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且因某种原因未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知晓,并对其中国专利申请做出了授权决定,那么自该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依《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这实际上是把“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经过保密审查”的规定置于全民监督之下。众所周知,一项专利权自其被授予专利权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通过设立该条款,使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将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纳入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了弥补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法一一获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进行了保密审查信息的缺陷。因为如果一旦有人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那么无论该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是否需要保密,只要没有经过保密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都会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最后,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活动,所以特定的发明创造内容也属于国家秘密,基于该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完成者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如果涉案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而未保密的,还可能要承担《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国《专利法》之所以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申请专利时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满足了专利法乃至专利制度中“公开换保护”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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