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观设计制度随着时代不断进步,完善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其中有些特别的制度值得一提。
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因为我国的《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所以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原本一些在理论上应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立体造型,转而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湖北某厂就曾以编钟造型设计了一种酒瓶,在当时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当然,应当看到,此举只是一种补救办法,因为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有限的,而商标权则可无限次续展。现实中还存在一种冲突,即同一图案被使用于同一产品上分别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且该两种权利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哪种权利有效?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如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则该权利将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故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作为商标使用的图案或造型用在同一产品上肯定不具备新颖性。此外,将他人已经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图案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图案或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依照现行《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均属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其申请不应当被批准。当然,在使用方式上外观设计与商标还是有所不同的。商标不仅可以用在产品上,还可用于产品包装或广告等方面;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仅及于产品,不能延伸到产品包装上,除非在包装上也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专门增加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将一些完全没有任何创意的区别性标志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www.daowen.com)
为了适应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已经允许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因此,电子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如用于手机中人机交互的图标等。由于我国《专利法》只保护应用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不是脱离产品的单纯图形,因而单纯提供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为,如将其置于网络中供用户付费下载,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手机等,才可能构成侵权。与此同时,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等,仍然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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