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故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如最初我们使用的铅笔笔身一般是圆柱形的,后有人将其设计为棱柱形,可以防止其滚落。可以看出,实用新型本质上是技术方案,且必须具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同时,适用的产品对象具有立体外形和构造;另外,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实用价值。
与发明相比,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多种方式,除中国以外,保护实用新型的国家包括德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等,其中,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实用新型的,其他国家一般是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一部分加以规定的。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首先,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的产品;其次,通过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最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高而实用性较强。因此,实用新型不涉及新方法。具体而言,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特征:
1. 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的产品(www.daowen.com)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外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应当具有确定的、由人设计的形状。任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尘、颗粒等物质形态,或其他自然存在的形状,如假山状态,以及非确定的形状,如将物体堆积而成的形状,都不符合实用新型的要求。“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织、连接和匹配等相互关系,一般包括产品零部件之间组成的机械构造和各产品元件之间的线路构造等,例如自行车各个零件之间的组合、收音机各个器件的组合。
2. 实用新型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如果产品的形状仅能给人美感,却无法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则对该产品的设计只可能属于外观设计,而非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是它也是一种技术方案,即能够正确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如将铅笔设计成棱柱形能够防止铅笔滑动,将雨伞设计成折叠状就能减少雨伞的体积,在茶杯口上增加一个网状隔离层能够防止茶叶随着茶水被喝入口中,等等。这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的根本区别。
3.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高但实用性较强
实用新型专利也要求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但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在立法上要低于发明专利,与此同时,它尤其强调实用性价值。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其中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此处的“产业”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够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表明,“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同,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创造性要求较低的小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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