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的概念
关于专利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表述不大相同。例如,苏联学者鲍加蒂赫和列夫琴科认为,“专利法是调整与创造和利用发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综合”。[1]日本学者吉藤幸朔认为,“专利法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发明人以发明垄断的权利,从而实现保护和使用发明,以及扶持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的法律”。[2]我国有学者认为,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我们认为,专利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专利权的基本要素、授权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等。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商标法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
(二)专利法的特征
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仅适用于领土范围内的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专利法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仅限于专利权授予国的管辖范围,不具有“域外效力”。(www.daowen.com)
(2)专利法是社会规范与科学技术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范,发明创造本身属于科学技术范畴,没有发明创造,也就没有专利法。在进行专利立法时,一般需要技术专家参与。
(3)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以实体法为主,同时又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这表现在专利法不仅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而且也规定了有关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取得与行使的程序等内容。
(4)专利法采用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专利法既涉及专利申请者、专利使用者、专利受让者等民事主体,又涉及国家专利部门等行政主体;专利侵权行为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又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专利法通常采用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专利权领域内不断出现新情况,如基本专利与外围专利共同形成专利网状结构、专利与国际贸易问题挂钩、国际贸易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被引入专利权保护领域等,这些客观上都要求专利法就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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