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主要指在权利人发现著作权遭受侵害后,可采取的主要救济方式。现行法律规定中,著作权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 调解协商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主要指在权利人发现著作权遭受侵害后,可采取的主要救济方式。现行法律规定中,著作权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 调解协商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但是,这一纠纷处理方式中,当事人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若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来执行,则调解协议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2. 仲裁

仲裁指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侵权纠纷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进行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并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应当约定有仲裁条款为前提,才可选择仲裁形式解决。若当事人事先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和第一种调解方式不同,仲裁机关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

著作权侵权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利用诉讼程序主张著作权权益保护的方式。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对诉前保全作了相应的规定。

(1)《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作了有关对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作了有关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作了有关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强化了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案例

借鉴画作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2](www.daowen.com)

原告洪某、邓某诉称:原告洪某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 2009年 8 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洪某曾将该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原告邓某,由邓某维护著作财产权。被告贵州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促销为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裁切性地使用了洪某的上述画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权和邓某的著作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侵犯著作财产权赔偿邓某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案,销毁涉案包装盒及产品册页;被告就侵犯洪某著作人身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被告A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起诉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贵州B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A公司设计的产品外包装上的部分图案,均借鉴了贵州黄平革家传统蜡染图案,被告使用B公司设计的产品外包装不构成侵权;第二,A公司的产品外包装是委托本案第三人B公司设计的,A公司在使用产品外包装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本案所涉作品在产品包装中位于右下角,整个作品面积只占产品外包装面积的二十分之一左右,对于产品销售的促进作用影响较小,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20万元显然过高。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公司述称:其为A公司进行广告设计、策划,2006年12月创作完成“四季如意”的手绘原稿,直到2011年10月A公司开发针对旅游市场的礼品,才重新截取该图案的一部分使用。图中的鸟纹、如意纹、铜鼓纹均源于贵州黄平革家蜡染的“原形”,原告作品中的鸟纹图案也源于贵州传统蜡染,原告方主张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本案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基础,故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

法院查明:原告洪某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多年,先后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其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该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特征,色彩以靛蓝为主,描绘了一幅花、鸟共生的和谐图景。但该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使得鸟图形更加传神,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自己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2010年8月1日,原告洪某与原告邓某签订《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洪某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邓某,由邓某维护受让权利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A公司委托第三人B公司进行产品的品牌市场形象策划设计服务,包括进行产品包装及配套设计、产品手册以及促销宣传品的设计等。根据第三人B公司的设计服务,A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外包装礼盒的左上角、右下角使用了蜡染花鸟图案和如意图案边框。洪某认为A公司使用了其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一方面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权,割裂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另一方面侵犯了邓某的著作财产权。经比对查明,A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三种产品外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上使用的蜡染花鸟图案与洪某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

裁判结果: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1. 被告贵州A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10万元;2. 被告贵州A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和谐共生十二》作品;3. 被告贵州A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销毁涉案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包装盒及产品宣传册页;4. 驳回原告洪某和邓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问题

1. 本案所涉《和谐共生十二》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案涉产品的包装图案是否侵 犯原告的著作权?

2. 本案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注释】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6页。

[2]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第191页,著作权纠纷指导案例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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