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问题
虽然《著作权法》在法律制定上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在立法上并未直接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基于此,出于对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目的,我们还应考虑《侵权责任法》上的相关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解决一般侵权的认定问题。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直接阻止侵权活动,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门或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体适用原则是,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这种方式属于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www.daowen.com)
(3)赔礼道歉。民事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与日常生活中的赔礼道歉不同。这种方式也是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其行为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就不适用该责任方式。
对于赔偿标准,著作权法做了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著作权不仅包括著作财产权,还包括著作人身权。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除适用非财产责任外,也适用包含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形式。根据《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我们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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