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侵权的分类与行为特征

著作权侵权的分类与行为特征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保护著作权人的需要,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某些不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认定为间接侵权。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如合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因违反著作权合同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的侵犯。

著作权侵权的分类与行为特征

有的学者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1],其认为这种区分来源于著作权法里的核心概念—— 专有权利密不可分。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都落入了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复制权控制复制行为、发行权控制发行行为、表演权控制表演行为等;而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并不受专有权利的直接控制。直接侵权行为并不是孤立进行的,它通常需要第三人的帮助、参与和支持,同时也存在着准备和实施的不同阶段。出于保护著作权人的需要,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某些不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认定为间接侵权。我国在立法上虽然并未使用“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模式,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而发表其作品或未以作者同意的方式发表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同时,发表权的行使通常与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往往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使用权,同时也欺骗了使用作品的社会公众,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在作品上署名,是创作者的专有权利。非创作者无论是冒充单独作者还是合作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都是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在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的情况很多,如为谋取个人名利,故意改变、隐瞒作者署名;将译者署名为作者;出版或发表他人作品误印作者姓名等。该种侵权行为在科研领域较为普遍,部分科研人员以职务便利,没有参与科研成果研究而窃取他人研究成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是作者独立构思、以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表现习惯创作出来的。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无权修改其作品,否则构成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是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剽窃分为对作品的全部剽窃和对作品的部分剽窃,前者是将他人作品全部复制,原封不动地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后者是把别人的作品加以变造、调换顺序、改头换面当作自己原创作品加以使用。部分剽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较大,比如只对剧本的人物名称、时间地点等稍加变动,主要故事情节与演绎方式均未加入独创性的表现形式。另外,剽窃与利用他人思想观点的行为不同,思想与观点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前文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客观的创作成果,不只是主观意义上的思想或观点。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这类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摄制权以及演绎权等。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如合理使用。(www.daowen.com)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付、少付或拖延支付的。这里的使用,通常是指法定许可下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因违反著作权合同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可能出现使用人愿意支付报酬,但由于不知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而无法支付的情况。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这类情况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这类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出租权。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艺术表演,既涉及表演者的利益,也涉及被表演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的侵犯。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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