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例如某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乙拿去借阅,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自己名字后送至出版社。出版社虽然尽到了符合出版业常规的审查义务,但仍然没有发现事实真相。那么,出版社将小说予以出版并署上乙的姓名是否构成侵犯甲的著作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著作权保护与一般权益保护存在着区别。从社会实践而言,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能触及权利人的权利界限。因此,我们应从侵权行为的判定及分类两个层面来共同理解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亦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更加多元化,在诸多共享模式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威胁。为了给予权利人的劳动成果充分的保护,必须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除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情况,在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期内,任何人使用作品都应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般侵权行为认定通常须具备四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中,基于权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在构成要件的判定中,除了一般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素要求,著作权侵权行为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www.daowen.com)
1. 事实上的侵害行为
这一特征具有两重含义,一是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作品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人,并且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即能够明确权利归属人。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
2. 行为人侵害对象为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并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侵犯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该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其已经超过了权利保护期限,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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