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来实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范围、方式等方面而达成的协议。显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也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即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都要遵循合同一般规定。同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专门规定,其实就相当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遵循一般规定的同时也要遵循特别规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等多种形式,但专有许可使用通常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报刊、期刊社刊登作品外,同著作权人订立专有使用权内容的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但著作权专有使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要求。这是由专有许可使用的许可使用特点决定的,因为专有许可使用涉及著作权人、第三人以及被许可人的重大利益,用书面形式将合同确认下来,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虽然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实践中一般还是以书面形式较好,这样可以清晰、明确地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来解决。此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颁发独占许可证后又在同样的范围内再次向第三方颁发独占许可证的情况,从而引发合同纠纷,所以该制度在这方面有待完善。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在合同类型上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只需双方当时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是一方给予许可使用作品,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双务、有偿合同。
(2)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的使用权,著作权本身仍然完整地属于著作权人。
(3)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比如,电视台从评书艺人那里取得播放该艺人评说《水浒传》的录像的许可使用权,如果电视台又将该录像大量复制发行,就属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违约行为。其二,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
(4)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比如,四川某出版社出版的《〈围城〉汇校本》,既侵犯了钱钟书先生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利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创作人的权利。比如小说《哈利·波特》改编为同名电影《哈利·波特》,须取得小说作者的许可;如果再从电影改编为话剧《哈利·波特》,须取得电影剧本著作权人和原小说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标的条款,构成了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础。著作权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的任一使用权都可以独立产生许可使用合同。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行使。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由于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许可使用合同中应予以指明。合同中未予以指明的,法律默认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www.daowen.com)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在我国,如无特别说明,许可使用的范围仅指大陆地区。许可使用的期限,是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存续期限,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4)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指使用作品付酬数额标准。我国传统上实行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办法,出版者根据规定的稿酬标准、结合印数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国际上则使用版税制,即著作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版者出版作品所获取的收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现在,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报酬,版税一般按出版物的零售价或剧场票房总收益的某一百分比确定,根据复制品的制作量或销售量或演出场次,定期向作者支付。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能或不履行合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责任承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五方面的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列入的内容作出约定。如作品的名称、作品的容量与质量及其他基本信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按照许可使用的方式划分为出版合同、表演合同、演绎合同和展览合同等。其中,出版合同又可以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又可以分为舞台表演合同和机械表演(如广播组织的播放)合同;演绎合同又可以分为翻译合同、摄制电影合同、改编合同等。
最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
(1)图书出版合同。即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就出版作品及其报酬支付事宜所达成的约定。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一。
(2)表演合同。分为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两类。前者是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演出举办人)签订的关于表演作品的协议,一般对表演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作出规定。后者是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之间,就表演者的表演进行播放或录音录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标的是表演者的表演,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取得对表演的播放权与录制权,并向表演者付酬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即是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人(如软件公司)与使用人(如经销商、用户)就软件使用和其著作权保护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可使用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权能,软件使用者应依据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使用。
无论是何种许可合同,被许可人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权利应当被视为非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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