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和涵义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和涵义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著作财产权各项分支权可以分离出去,他人通过得到授权或许可来依法使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著作权立法重要的内容。简言之,享有专有许可使用权的人可以对抗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在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后,专有被许可人给第三人的许可,称之为分许可,它是延伸出来的,要受到专有著作权人和专有被许可人的双重制约。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copyright licensing),也称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的前提下,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授权要求使用作品的人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可见,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没有变更,被许可人获得的不是著作权本身,而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中某一种或几种财产权的使用权。之所以著作权这样的知识产权能够授权给他人使用,是因为著作权之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使著作权实质上具有一般产权的含义。一般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是可以分离出来由他人行使的,比如所有权保留,可以给他人使用权。同理,著作财产权各项分支权可以分离出去,他人通过得到授权或许可来依法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著作权立法重要的内容。在立法上不仅要特别强调和保护著作权的专有性,保护作者因创作而产生的这种垄断权,而且要通过保障著作权,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许可使用制度则能够保障权利人行使许可权而实现著作权,同时通过授权使用作品,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和利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以约定的方式,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来实现,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多重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按照授权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独占许可)与非专有许可使用(非独占许可)两种类型。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 of copyright),是指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是排他且专有的,被许可人是垄断使用该作品的。不仅第三人不能再就同样作品得到著作权人相同的许可,而且著作权人本人也无权在独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简言之,享有专有许可使用权的人可以对抗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如图书出版者通过合同从作者处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就是典型的独占许可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还规定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见,专有被许可人想要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时,仍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后,专有被许可人给第三人的许可,称之为分许可,它是延伸出来的,要受到专有著作权人和专有被许可人的双重制约。(www.daowen.com)

非独占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 of copyright),是指著作权人授予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不是排他的,著作权人不仅自己有权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也可以向其他人颁发相同的许可证,各个被许可使用人之间是并行的,都无权排斥他人取得使用该权利,也无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该权利。按照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就同一项权利已颁发过非独占许可证的,禁止再次颁发独占许可证,以免引起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允许再次颁发独占许可证的国家和地区,其相关法律依然要求在后的独占被许可人不能对抗在先的非独占被许可人。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其中著作人身权与著作人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无论被许可人取得的授权是独占性的还是非独占性的,无论许可使用的是全部还是部分,作者的人身权都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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