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图书与报纸、期刊出版周期不同,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也略有区别,故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分述如下:
(一)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首先,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故不论图书是否已经发表,出版者出版图书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订立出版合同,并按照出版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是否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问题,应当由著作权人自行决定。这里,专有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的,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和出版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出版作品原版、修订版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一旦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则不得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和出版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再授权他人出版作品,即使是经过修改的作品,只要不是新作品,一律不得再授权他人出版。
其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若原出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出版者应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可以请求出版者重印或者再版,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这里所谓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所谓重印,是指对已经承印的作品按照原样重新印刷。所谓再版,是指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
再次,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者若修改作品,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最后,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时,应当同时征得原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分别支付报酬。当然,报酬的分别支付并不意味着出版者费用支出的必然增加,如果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法,实际上是稿酬在原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分配。
(二)报纸、期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首先,报纸、期刊出版者在报纸、期刊上首次发表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其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不得一稿同时多投。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期刊事先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报社、期刊社录用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转作他投。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www.daowen.com)
再次,著作权人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予以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后,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案例
甲出版公司与作者李某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版发行的作品、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版本形式、印数、版税的支付等内容,甲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地区范围十年期限内出版发行《中国名瓷》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后该书正式出版。两年后,乙出版公司出版了作者为梁某的《中国近代名瓷图录》。经比对,两作品的体例相同,均是对瓷器的出处、时间、质地、名称、背景故事、拥有者、现存地点等方面进行的编排说明。乙出版公司出版的图书中有383件瓷器的图片及解释与甲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中国名瓷》作品内容相同,另外又增添了甲出版公司出版的图书中没有的少部分新的内容。作者梁某实际上是《中国名瓷》作者李某的笔名,是李某授权乙出版公司出版了《中国近代名瓷图录》一书。甲出版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出版公司停止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拟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对甲出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问题
1. 乙出版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出版公司的专有出版权?为什么?
2. 李某应对甲出版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注释】
[1]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是按照《TRIPS协议》规定,凡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其他成员范围内,有资格得到《罗马公约》的保护,这样一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自然就成了《罗马公约》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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