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一个深入探讨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一个深入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演者获得许可表演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其次,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表演者应整体尊重,在表演时应当为著作权人署名,需要修改、增删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内的表演,依据该条约享有表演者权的,其表演者权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一个深入探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对自己作品享有表演权,作者可以自行表演也可以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并收取报酬。据此,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供本单位组织的表演者演出,由于演出单位在法律上属于表演者,故由演出单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参与演出的个人无须再次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对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即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汇编人)均享有著作权。表演者使用经过演绎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原创作者和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并对原创作者和演绎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著作权人对作品除了享有表演权之外,还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著作人身权,还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一项著作财产权。表演者获得许可表演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首先,对于发表权,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表演自然意味着公开发表,许可他人表演即许可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故对表演者而言,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便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公开发表许可。

其次,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表演者应整体尊重,在表演时应当为著作权人署名,需要修改、增删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www.daowen.com)

再次,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一项著作财产权而言,表演者获得表演许可,应当只在表演者权限范围内使用作品,对原创作品或演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最后,表演者的表演中包含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内容,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使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时,依照法律,仍须再次获得著作权人关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汇编等的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内的表演,依据该条约享有表演者权的,其表演者权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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