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特殊保护期限的优化方式

著作权特殊保护期限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作品难以适用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会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作特殊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遗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上海书店以该书版权超过保护期限为由擅自出版该书,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日前判决上海书店立即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3名原告共21万余元。

著作权特殊保护期限的优化方式

有些作品难以适用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会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作特殊规定。如以下几类作品:

1.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以匿名或者以不暴露作者身份的假名发表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死亡起算主义”方式就很难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规定说明,作者身份不确定情况下采用“首次发表后50年”方式确定保护期限,一旦身份明确,仍采用“作者死后50年”方式来保护。

2. 遗作的保护期限

遗作即作者生前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是指作者生前创作死后待发表的作品。多数国家对遗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都规定与作者生前发表作品的保护期相同,起算时间各有差别。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遗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一般认为遗作也是受保护的,保护期限与生前作者发表的作品保护期一样,即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在作者死后50年内,如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当然,关于遗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还需要未来法律的明确规定。

3. 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5. 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案例

《陈氏太极拳图说》后人与上海书店版权纠纷案[5](www.daowen.com)

案情简介:

陈丁等3人的曾祖父陈甲自1908年开始撰写《陈氏太极拳图说》,于1919年定稿后将部分书稿交他人送南京出版未果,后书稿遗失。1929年陈甲病故前,将剩余部分书稿托交其兄之子陈乙,嘱咐其设法出版。陈乙随后带领其兄、侄等4人对书稿进行了整理和补遗,于1933年由开明书局正式出版。如今陈乙等整理者都已相继去世。1993年,整理者之一的陈丙之子陈丁发现上海书店在1986年就侵权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要求陕西省版权局对该书的版权予以认定,版权局查实后于1993年3月5日认定陈乙等为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版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从1986年1月到2001年9月先后出版与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内容完全相同的《陈氏太极拳图说》44 001册,总价款43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02年9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的版权归属,陕西省版权局已经确认原告的父辈们是该书的合作者,5位合作者中最晚去世的时间是1995年,所以该书的版权尚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之内,3名原告是合作作者的继承人,获得了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上海书店以该书版权超过保护期限为由擅自出版该书,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日前判决上海书店立即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3名原告共21万余元。

思考问题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何计算?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2]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3]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4]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

[5]本案例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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