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以自动保护主义为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伯尔尼公约》,采用此种取得形式是遵循国际标准的体现和要求。与此同时,我国还作出作品自愿登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该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即尽管著作权登记不是我国取得著作权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但它具有公示和初步证据的效力。[3]若我国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加注著作权标记,在这些只是《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国家就会丧失著作权保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动取得著作权是著作权取得形式的主要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采用了自动保护主义。我国已经加入以自动保护主义为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伯尔尼公约》,采用此种取得形式是遵循国际标准的体现和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还作出作品自愿登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指出,作品自愿登记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在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该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即尽管著作权登记不是我国取得著作权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但它具有公示和初步证据的效力。(www.daowen.com)
我国亦加入了《世界著作权公约》,为避免使我国的作品在该公约成员国中丧失著作权,也应在作品出版物上加注该公约规定的著作权标记,这是因为很多国家加入了实行自动保护的《伯尔尼公约》,但也有国家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而只是《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3]若我国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加注著作权标记,在这些只是《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国家就会丧失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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