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标记要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标记要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自动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即自动保护主义也是《伯尔尼公约》确认的一项原则。例如阿根廷、巴西等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然而许多国家在著作权取得方式上不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前提要件,但在实践中,也常常会要求在作品的所有版本上加注著作权标记,来表示已取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标记要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享有著作权为前提,不以他人的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作品著作权的方式;继受取得又叫传来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之处获得著作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以相关权利的可让与性为前提的,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因此继受取得仅仅针对著作财产权而言。

世界各国关于民事主体原始取得著作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自动取得著作权

自动取得著作权即自动保护主义,又称“无手续主义”,是指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此种方式下著作权的产生是“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而“作品创作完成”并不要求必须是作品全部完成。即使是完成部分或部分完成,即表现为作者形成的构思且将这部分构思表现出一部分,也能够自动获得著作权。例如工程(服饰)设计图、绘画图、文学作品的展开的部分情节等,并不能因为作品没有全部完成就丧失著作权。

自动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即自动保护主义也是《伯尔尼公约》确认的一项原则。《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第5条第1款规定:“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自动取得制度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该取得方式的理论将天赋人权思想引入著作权理论范畴,认为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益应基于创作而产生,因此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登记或注册等手续。[1]采取该取得方式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了著作权,因此就能及时获得保护,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显然保护水平较高。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产生纠纷时,仅依据自动取得方式主张著作权保护,常有取证上的困难,所以有些国家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比如日本著作权法

(二)经注册登记取得著作权

经注册登记取得著作权的立法体例要求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此种取得方式又称为“有手续主义”。(www.daowen.com)

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曾有效地防止了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因此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为此,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曾纷纷采用此种取得方式。在这些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的立法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1)登记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即不登记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必须在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保护,例如1987年前未实施新著作权法的西班牙。(2)登记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例如阿根廷、巴西等国著作权法的规定。(3)登记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如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将有关作品是否登记的事实作为确定有关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首要证据或唯一证据。如果声称自己享有著作权之人未登记,则法院不承认他有权起诉他人“侵权”,这样的规定便是此种模式的体现。英美法系国家的许多国家在没加入《伯尔尼公约》前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 1976 年美国的著作权相关规定中,登记虽是非强制性的,但是登记这一要求却是提起侵权诉讼和对某些侵权行为取得补救方法的前提条件。

登记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即谁是权利人有记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被侵权人易于举证,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取得方式对于没有登记的作者及未及时登记的作者,无法及时保护,也不能保护那些来源于未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之国家的作品。显然,登记取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不够了,保护不充分,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一做法。很多国家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都摒弃了登记取得制度,因其与该公约精神明显相悖。

(三)经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

经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是指对于未发表作品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可享有著作权,但对已发表作品须载有著作权的专用标记才能取得保护。这种立法要求:发表的作品必须加注一定的著作权标记,如果作品没有加注一定的著作权标记,一经发表,即被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不许翻印”或“有著作权”等类似的声明,或者在文字作品中加注Copyright的缩写C并在字母外加上圆圈,即©,在音像制品上加注Phonogram的缩写P,并在字母外加上圆圈;(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3)作品出版的年份。

这种加注标记的立法例为《世界著作权公约》所确立。一般来讲,这种著作权标记仅限印刷出版物或音像制品,不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而且要求加注著作权标记的国家,也只是针对已出版的作品,不针对尚未出版的作品。[2]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经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方式的国家,随着加入《伯尔尼公约》已相应取消这一条件,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方式。然而许多国家在著作权取得方式上不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前提要件,但在实践中,也常常会要求在作品的所有版本上加注著作权标记,来表示已取得著作权保护。这种要求实际上对作者是有益的。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在国内证明著作权人,而且有利于在国际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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