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可让与性
著作权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作品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把作品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以取得相应的财产利益。由于著作财产权与作者的人身并无直接联系,著作财产权在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因此,著作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给他人,具有可让与性。
2. 期限性
为了实现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了明确的有效期。在规定的有限期内,著作财产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超过有效保护期之后,保护则自动取消。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中国的著作权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身份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www.daowen.com)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物质利益性
著作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著作权人通过行使著作财产权,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人有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许可他人按照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这些行为对应着著作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案例
郭敬明抄袭案[1]
原告:庄羽,山东人,在青岛念生物专业,后来又念新闻专业。当过记者,做过编剧,出版作品涉及小说和散文,喜好收藏和旅行,从加拿大多伦多留学后回国就职于《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结束记者工作,开始自由职业生活。
被告:郭敬明,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中国作家、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最小说》等杂志主编。高中时期以“第四维”为笔名在网站“榕树下”发表文章。春风文艺出版社,《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发行单位。北京图书大夏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
庄羽起诉称,其于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下简称《圈》)。之后,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下简称《梦》)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似,造成《梦》与《圈》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的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思考问题
1. 著作财产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 本案的赔偿数额是怎样确定的?
【注释】
[1]本案例摘自https://baike. sogou.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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