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专有性
著作人身权是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所以只能由作者自己享有,一般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这里的作者包括一般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不可让与性
关于著作权是否能转让的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以,对于绝大多数的著作人身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3. 永久性(www.daowen.com)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以外的权利都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也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作者享有的永久权利。自然人作者死亡后,著作人身权一般也不会消灭。发表权则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五十年期限的限制。
4. 非物质利益性
尽管著作权主体享有广泛的著作人身权,但所有的著作人身权都不直接具有物质利益,不能用金钱来估算和衡量,而主要体现为著作权主体的精神利益。
5. 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
只针对个别权能,如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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