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基于共同的合作意愿,作者之间将自身的创作成果互相协调、衔接,达到整体的一致性,也可以此标准排除部分形式上为合作作品,事实上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文艺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不仅要求作者之间的思想认识和情感观点应当相似,还要求作者对于该作品的创作具有共同的创作意愿,并且有愿意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基于共同的合作意愿,作者之间将自身的创作成果互相协调、衔接,达到整体的一致性,也可以此标准排除部分形式上为合作作品,事实上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2. 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且完成的作品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标准(www.daowen.com)

不论分工如何,创作劳动必须具有创造性,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不能视为创作劳动。也就是说,合作作品的作者应是完成了作品的有机构成部分,如果只是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部分指导或专业咨询的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能作为合作作者。

但是,对于何种作品可以构成合作作品,人们的认识是不同的,反映在法律规定上也有所区别。一种观点认为创作者所完成的作品是完全有机地融为一体,无论是从整体还是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作者完成的成果从整体中分割出来的,才是合作作品;另一观点则认为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也应当认定为合作作品,如词曲作者共同为电视剧创作的主题曲。因此,在我国合作作品根据创作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可分割作品和不可分割作品。可分割作品是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这种情况下合作作者除了对合作作品具有共同的著作权外,各个作者还可对自己所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各人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可分割作品是指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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