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及其特点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也给出了类似的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此时,因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会导致该思想的表达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及其特点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这是《伯尔尼公约》确认的一项原则,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包括(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3)官方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及其译文也是作品。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对于该译文的效力,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由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制作的裁决和决定,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又如,匈牙利《作者权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法律文件、政府决议、正式通知、正式档案、标准和其他强制性的规章均不受本法规定的保护。但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有特殊规定。例如,德国《作者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法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仍适用。

国家的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对这类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不加以限制,这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历法是已被人们公认的以科学为依据计算时间或节气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人们运用这种方法都能计算出时间和节气,如谁都能推算出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几,不用付出什么创造性劳动。因此,历法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数表、通用表格为人们所普遍运用,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国际单位制折合市制表、通用的会计账册表格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不是为人们所通用的,而是在某一专有领域内使用的数表、表格等,只要具有独创性,还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也就是说,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律、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www.daowen.com)

公式是一种已被人们所认识的可以普遍应用于同类事物的方式、方法,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不属于作品,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但不代表这种智力活动成果不受法律保护,其可以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三)时事新闻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简单地说,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单纯事实消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也给出了类似的界定。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伯尔尼公约》指南对此规定的正当性解释是:“之所以不保护纯粹消息或繁杂事实,也不保护对这些消息或事实的单纯报道,是因为这些材料不具备可以称之为作品的必要条件。”公认的研究《伯尔尼公约》的权威学术著作《国际版权和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对其的超越》中也指出,《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仅意味着构成新闻的事实不受保护,而不是将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报道排除在外。更进一步讲,“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不能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时事新闻”中的“时事”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通常而言,作品的思想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达,思想与表达相互分离。但是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时,思想与表达则会融为一体。此时,因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会导致该思想的表达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原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由于“单纯事实消息”仅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基本要素,其表达形式组合极为有限,有时甚至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根据“合并原则”此类消息就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奖励体力劳动,而是为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为此,在确立独创性含义时应要求作品达到“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引入“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原则”,可以将创造性活动与简单性劳动区别开来。实际上,获取“单纯事实消息”的主要工作并不是创作,而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及时寻找和发现新闻线索,体现的是“额头出汗”式的简单劳动。如果对作品不要求一定的创作高度,则可能会使一些常规性的事实材料被纳入保护范围,违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合并原则”和“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原则”都是为了防止新闻“事实”被垄断,促进“单纯事实消息”的广泛传播,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公有领域。“单纯事实消息”无法超载“合并原则”,也不可能达到“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表达空间充足,且体现采编者的情感、思考的时事新闻,譬如,夹叙夹议类型的新闻评论,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款是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既然《著作权法》规定了“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显然其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否则,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则纯属多余。可见,在现行法中,不同于“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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