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两类特殊作品,我国采用了另行制定法规专门保护的办法。
(一)计算机软件
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现在尚无统一的定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做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的程序及有关文档。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4)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不是作为文字作品,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加以版权保护的。目前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主要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发布并施行。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这里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两个实质条件:
① 独创性。软件应该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凡是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② 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并易于进行复制,如磁盘、图表等,仅仅存在于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不受法律保护。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①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②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www.daowen.com)
③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的有形载体,也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1)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创作的尚未出版的作品。
(2)吴汉东教授则认为,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上,由该国或该地区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集体性,又称民族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创作的,而是由一个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而成的,它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是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会表演“於菟”舞。故年都乎村可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2)长期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集体经过长期、不间断的模仿而完成的,创作过程历经了较长的时间跨度。例如我国龙的造型,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3)变异性,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处在长期持续不断的变化之中。
(4)继承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处在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变化中,但同时又有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世代流传下来,积累形成了自己的个性特征。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1)语言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如阿凡提的故事等;民间诗歌,如木兰诗等;以及民间谜语。
(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如新疆民歌、云南民歌等;民间乐器,如二胡、琵琶、马头琴、葫芦丝等。
(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如孔雀舞、扭秧歌等,以及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用物质材料表现的形式:
① 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
② 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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