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影、电视作品及摄制类似方法应用的作品

电影、电视作品及摄制类似方法应用的作品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影作品的创作非常复杂,包括一系列程序和环节,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特指经拍摄完成的影片,而不是摄制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脚本。(二)权利内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对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即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电影、电视作品及摄制类似方法应用的作品

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主要包括故事片、科教片、新闻片、纪录片、木偶动画片等,电视、录像作品主要包括电视剧、电视片和录像片等。

电影作品的创作非常复杂,包括一系列程序和环节,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特指经拍摄完成的影片,而不是摄制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脚本。同时,只对现场表演、会议报告、教师讲课、歌舞表演等进行直接录制的录像、电视节目,不属于电视、录像作品,该类录像、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只享有邻接权,而不享有著作权。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区别:

(一)权利主体(www.daowen.com)

虽然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但是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主体是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二)权利内容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对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即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录音录像制品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完成的,录音录像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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