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摄影作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摄影作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而无论是单幅还是多幅摄影照片,皆可作为著作权法的摄影作品保护对象。通说认为,纯翻拍照片不属摄影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摄影作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的一种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来讲,纯复制性的作品,如翻拍的文件、书刊等不具有艺术性,因此,不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易与摄影作品混淆的几种作品:

(一)绘画作品

摄影作品与绘画作品同属艺术作品范畴,都符合作品的一般特征,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即二者有着各自的特点。如美国摄影评论家约翰·萨考夫斯基(John Szarkowski)所说:“摄影术的发明昭示了一种全新的制图过程,它基于对图像元素的选择而不是合成,这与绘画形成根本性的差异:绘画作品沿袭着传统的美学规则、技巧和态度被制作出来,而照片是被撷取的,正如大街上拍摄的人们所做的那样。” 摄影作品与绘画作品的区别莫过于其图片是实像而绘画是幻象。

(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影作品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容易混淆的,因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摄影作品都是借助机械设备创作的,而且电影作品中可能包含有摄影作品。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首先,二者概念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www.daowen.com)

再者,二者的特征不同。美国《版权法》将摄影作品的范围限定在“静止的,为展览目的而存在于一幅或不多于200幅复制品的经作者签名或登记的摄影图像”,显然是为了与电影作品区别开来。因为摄影作品都是静止的,而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最后,二者的保护要求不同。与摄影作品相比,电影作品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来保护的。尽管电影中的某一个摄影画面属于摄影图片,但其如不是独立存在的,则不能作为单独摄影作品来保护,而是纳入整个电影作品保护范畴的。而无论是单幅还是多幅摄影照片,皆可作为著作权法的摄影作品保护对象。

(三)图形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图形作品”定义为“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显然,图形作品与摄影作品是不同的。但当摄影师将图形作品拍为照片时,这些照片是否属摄影作品呢?学界有争议。通说认为,纯翻拍照片不属摄影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是摄影师拍摄的照片,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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