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现代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中国现代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民国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被废除。[21]“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的著作权制度重建工作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尽管该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的图书、期刊的著作权争议,且不对外公布,但在缓解著作权法的立法压力、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供给方面仍发挥了重要作用。1991年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后2002年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且于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中国现代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民国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被废除。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并未颁布完整的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规及其他文件中。在中国从苏联引入稿酬制度后,作者的著作权主要只剩下获得稿酬的权利。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获得稿酬的权利也一度被废止。[21]“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的著作权制度重建工作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具体的制度重建领域,主要有以下重要事件。

1950年的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对著作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著作权纠纷处理提供了基本依据。随后的国务院有关稿酬、出版合同等方面的文件对决议也做了重要补充,成为当时著作权领域纠纷的处理依据。但由于思想认识和理论储备的欠缺,全面建设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的设想并未得到实施。

1979年1月,中美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互相保护版权。同年3月,中美开始商谈贸易协定,美方重提版权保护问题,促成了我国的版权制度重构

1979年4月,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送报告,请求建立版权机构,制定版权法,报告获得批准。[22]

1984年6月,文化部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尽管该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的图书、期刊的著作权争议,且不对外公布,但在缓解著作权法的立法压力、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供给方面仍发挥了重要作用。(www.daowen.com)

1985年1月,文化部颁布了《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版权局。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其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作了明文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01年和2010年作了两次修订。1991年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后2002年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且于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著作权法》共6章56条,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了明文规定,兼顾了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并根据重要国际条约合理规定了涉外著作权的内容,实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原则的具体化,也为我国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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