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优化与保护

中国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优化与保护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令状制度只是官府针对个案采取的法律措施,并没有形成对著作权的专门保护。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与帝国主义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可以说,中国近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列强施加的压力密不可分。条约规定了“双方负有保护对方国民著作权的义务”,并将保护范围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保护期限为十年。

中国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优化与保护

随着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与普及,中国宋代出现了保护著作物的令状制度,对民间以盈利为目的的翻版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然而,令状制度只是官府针对个案采取的法律措施,并没有形成对著作权的专门保护。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与帝国主义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可以说,中国近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列强施加的压力密不可分。美国和日本率先向清政府提出保护版权的要求。对是否应当保护版权,在当时中国国内存在极大争议。对于美方在商约中提出保护版权的要求,国内反应强烈,尤其是知识阶层坚决反对,其中以管学大臣张百熙的意见最为典型。[15]张百熙认为,尽管保护版权乃各国之公例,但在中国当时的状态下不宜对外国书籍给予保护,等到将来条件成熟,方可保护版权。如果保护外书版权,则不能随意翻译东西书籍,久而久之,阅读西书者日渐甚少,这样,反而与西方诸国的愿望相悖。[16]以严复为代表的版权保护支持者的意见也非常鲜明,严复曾上书张百熙,主张保护版权。在具体内容上,严复提出如下版权思想:第一,保护版权的理由在于“著述译纂之业最难,敝精劳神矣”。第二,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兴盛著译风气,振兴教育。第三,主张实行版税制。第四,编译作品应尊重原作者的版权。严复的版权主张中最具根本意义的在于他是明确提出通过版权立法来对作品(不仅包括外国人作品,而且包括本国人作品)加以保护的建议。[17]“总之,使中国今日官长郑重版权,责以实力,则风潮方兴,人争自厉。”“乃若版权尽毁,或虽未毁,而官为行法,若存若亡,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18]尽管当时争议未平,1903年,清政府仍与美国在上海签订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规定了“双方负有保护对方国民著作权的义务”,并将保护范围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保护期限为十年。[19]这标志着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形成。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该法被命名为著作权法而非版权法,似乎是参照了法国、德国罗马法系国家的版权立法。但从内容来看,仅授予作者防止他人翻印或仿制其作品的权利,却是参照了英国、美国等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国家的版权立法。[20]整个法律共55条,分为5章,明文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范围、获取权利的程序、保护期限、权利归属等,通过禁止性条款间接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对侵权行为做出了详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法已经具备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要素和体系结构,对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标志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正式形成。(www.daowen.com)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尽管《大清著作权律》从形式上被废止,但对1915年北洋政府和1928年民国政府的著作权法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整部法律共有5章,45条,除少数条款的增删合并外,内容基本与《大清著作权律》一致,分为总纲、著作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等。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该法共计40条,与《北洋政府著作权法》体例大致相当,也分为总纲、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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