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纪中叶,雕版术和活字印刷术使作品开始大范围的传播,图书能够被廉价印制,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各种盗版活动也随之猖獗起来。更加便宜的复制件,意味着有更多的读者,并带来总体上更为丰厚的收入。据考证,在我国宋代,一些人公然将一些先哲文章摘段汇编成册供科场考试时剽窃之用,以至于宋代的有识之士不得不发出感叹:“孰云已出不剽袭,句断欲学盘庚书。”[7]因此,各国纷纷运用皇家特权来管制图书贸易,打击盗版。
1469 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引进印刷术的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五年的印刷特许权。该特许权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者亲自授予的保护版权的独占许可证。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8]。
英国16世纪成立了由出版商组成的印刷公会,英国政府实行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由皇室特别授予印刷公会的成员以出版书籍的垄断权。[9]若无出版商公会的同意,该公会的任何成员—— 几乎所有的英国印刷商都有意成为其成员—— 均不得出版任何作品。[10]1662年英国颁布的《许可法案》也明文规定: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出版公司有权搜查包含敌视教会或者政府内容的图书,凡取得许可证者有权禁止他人翻印或者进口有关图书。(www.daowen.com)
可以认为,近代版权最初在英国表现为一种特许权。它首先标识的是一种机制,是王权与出版商之间的一种共谋。经由王权授予的特许权经营,出版商获得的是一种垄断市场的能力,借此,他们削弱甚至消灭了有效的竞争;而王室一方面通过授予特许权获得了不菲的收入,一方面通过对出版商的审查机制,控制了那些不利于王室统治的言论的传播。[11]尽管这种特许权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已经包含了著作权的基本要素:赋予印刷商和书商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扣押违法作品复制件)追究损害专有权行为的责任,规定具体的赔偿措施等。然而,这种特许权与现代著作权仍有重要区别。它是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给出版商的出版专有权,是一种封建特许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而作者的权益仅受到非常有限的保护。同时,出版商一般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作者买断印刷与发行作品的权利,其权利是永久性的,可以代际传承,而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局限于可以控制该文本的首次出版,其并无权对作品进行经济性利用。相反,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权利,出版商仅基于作者的许可获得复制和发行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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