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后期,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形成了三大支柱体系—— 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制度。20世纪中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等相继进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行列。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TRIPS协议》,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代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的产权化和商品化,有助于将本国的文化、技术、品牌等要素优势转化为产权优势,并最终形成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许多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至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高度。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郑重提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将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中国也愿意与世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和对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作品扩展到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新对象。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为了自身利益更是不断地扩大电子、通讯、网络、生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于这些新的客体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两种:或者纳入传统的知识产权,或者设立一种新的权利。
商标权领域,早期商标法仅保护商品商标,而后扩大到服务商标,现在则进一步扩大到地理标志(如原产地标记)和各种证明标记,大有囊括所有商业标识的趋势。
著作权领域,早期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上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展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不少国家甚至将计算机软件也纳入了著作权的客体范围[14]。可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文学艺术作品。
专利权领域,早期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严格限于发明创造,现在不少国家的专利法大幅度放宽了专利主题标准,甚至将一些商业经营方法也纳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转基因产品也授予基因专利。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展
作为一个开放的“权利束”,知识产权的内容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扩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后于知识产权新趋势,表现出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在的不协调性因素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与保护力度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中,保护范围迫切需要扩大,保护期限需要缩短,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与客观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空间概念变得模糊,依附于空间边界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也随之趋弱。
基于此,各国知识产权法都做了相应调整,大大扩展了知识产权内容,增添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权利内容。例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商标法上禁止恶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作为域名,等等。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智慧创作物的可传播性与知识产权效力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化平台下更加凸显,各国传统各自为政的知识产权制度遭遇了严峻挑战。因此,各国纷纷谋求国际协调与合作,将知识产权保护从平面提升至立体,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了一个基本一致的国际尺度和标准。截至目前,向全球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将近30个,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等。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介入,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直接联系起来,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由自主性转向强制性,WTO成员必须全部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大大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量。
目前,我国已分别针对各种知识产权制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单行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保护措施不断完善,但是其水平仍然落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无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案例
没有悬念的裁判[15]
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
案件情况: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营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GRE考试,并使这些考试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国家录取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重要评判标准。与此同时,ETS还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新东方学校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学校的拳头产品就是开办专门针对TOEFL、GRE等考试的培训。要培训就要有资料,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就是历年的试题。然而,在2003年9月前,TOEFL和GRE等考试的历年试题与复习资料从未在中国大陆授权出版。面对大量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的强烈需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大量复制了上述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此外,在新东方被控侵权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新东方学校辩称:(1)作为TOEFL、GRE等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必然以教学双方获得并使用该考试以往的试题作为教学的条件之一。对ETS而言,不论其对这些试题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一旦某一特定试题在众多的应试者参加考试,获知试题内容后,在法律上应没有权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2)新东方学校是在无法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之下,根据学生的数量和要求对以往考试的部分试题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这种使用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原告的授权。(3)虽然原告在中国注册了相关的商标,但是,新东方学校的这种使用,是在GRE、TOEFL已经成为某一考试专有名称的情况下,为说明和叙述有关资料而做的使用,与作为商标的使用在目的和实际效果上完全不同。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应被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起诉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未经 ETS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 ETS 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新东方学校在与ET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ETS的注册商标,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 000元。
之后新东方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新东方对ETS确实构成侵权,但未对ETS商标有侵权行为,故而判决新东方对ETS复习资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思考问题
1.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2. 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产生于德国,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5]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6]费安玲:《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7]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9]知识产权的起源与其他私权几无关联,而是来源于君主之钦赐“特权”。详见本章第三节。
[10]王家福、郑成思、费宗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法学时评网 http://www.Law intime. com。
[11]徐国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的编排体例是“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
[13]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4]另外一些国家没有将计算机软件归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是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它,例如我国就单独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5]本案例摘自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chanquananli/jzqfal/4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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