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与地位探析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与地位探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知识产权法的性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性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主体平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利的转移皆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个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与地位探析

(一)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性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主体平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利的转移皆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虽然知识产权法中也包含了一部分具有公法色彩的法律规范,例如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审批等,但是这些规范只是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性规范,并非知识产权法的核心部分,因此并不会改变它的私法属性。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个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特点,没有编纂法典的传统,因而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各为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足为奇;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但在对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单独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例如法国 1992 年《知识产权法典》;更多的国家是制定相关的单行法。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对于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是否纳入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则有不同看法。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主要有如下观点:(www.daowen.com)

(1)分离式:主张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使之完全独立于《民法典》。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自成体系,其中除了私法性质的规范,还有很多公法特色的规范,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例如《法国民法典》就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郑成思教授曾经一度不主张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编入《民法典》,而应当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是后来改变了原来的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10]

(2)独立成编:主张将知识产权法整体作为一编纳入《民法典》,以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该编共以3章78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11]我国学者徐国栋教授即持这种观点。[12]

(3)链接式:主张在民法典中仅仅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我国学者吴汉东教授即持该观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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