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段时间里,警方有必要将中间的调查工作、阶段性调查结果予以公开,既是对社会焦急情绪的照拂,也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证。有鉴于舆论需求,警方不能只顾实体的案件调查工作,而不顾公众网络情绪,在舆论场一直沉默不语、不作发声。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调查处置情况,注意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对阶段性调查结果应予以通报,持续用官方权威信息导控舆论场。
好的情况通报同时也是“高情商”的通报。案件自发生到调查结束,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警方有必要将中间的调查工作、阶段性调查结果予以公开,既是对社会焦急情绪的照拂,也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证。
原则1:持续性
在调查过程中,公众渴望了解到案情的有关信息和工作进度。有鉴于舆论需求,警方不能只顾实体的案件调查工作,而不顾公众网络情绪,在舆论场一直沉默不语、不作发声。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调查处置情况,注意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对阶段性调查结果应予以通报,持续用官方权威信息导控舆论场。有时候,还需向公众说明调查的方式、方法,比如如何寻找相关证据线索、怎样确定事实性质等。
一个值得学习的警务案情通报案例是浙江女童失联后,浙江杭州市淳安县公安局在2019年7月10日发布通报确认女童失联之后,淳安、宁波等地警方一面加快搜救调查,一面密集发布案情进展,接连不断的信息发布,较好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有力缓解了舆论焦灼情绪。(www.daowen.com)
原则2:选择性
这一阶段的案情通报难点在于,警方公开的内容是否与公众期待相契合,即公众要想知道的内容应该也是警方需要公开的、并且可以公开的内容。一旦出现冲突,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说很多,则会引发质疑,令舆情反弹。比如在情况通报中过多强调涉事人员的身份信息、地域信息等。此外,通报的选择性原则还应注意对内容严格筛选,由于阶段性通报并不能完全代表最终的调查结果,所以应避免出现容易引发误解、造成猜测的内容,尤其避免将警方对案情的推测以及可能使人产生联想的破案细节写入通报,这样极容易引发新一轮网络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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