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脸识别技术引发欧美担忧,应用受限

人脸识别技术引发欧美担忧,应用受限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人脸识别技术在人口流动管理、体温检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出台措施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欧盟成员国也已开始有限度地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2019年8月,瑞典数据保护局决定禁止在学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并对当地的一所高中的滥用处以罚款。公众担忧侵犯隐私、数据泄露、算法歧视是欧美各国限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重要原因。

人脸识别技术引发欧美担忧,应用受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人脸识别技术在人口流动管理、体温检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同期,欧美国家却在逐步收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侵犯隐私、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问题成为其担忧重点。

欧盟和美国正通过立法、行政处罚等方式,逐步对人脸识别在部分领域的应用进行限制。2019年以来,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出台措施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2019年3月,美国参议员提出联邦法案《商业面部识别隐私法案》,拟禁止在商业领域使用面部识别技术跟踪和收集与消费者有关的数据。2020年2月,有参议员提出《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要求暂时禁止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直到政府形成人脸识别的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6月8日,在美国大骚乱的背景下,众议院提出《2020年警察正义法案》,要求警察部门仅在“迫在眉睫的威胁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部署人脸识别系统。6月11日,美国三大科技公司IBM、亚马逊和微软也因种族歧视问题暂停向警察部门提供其人脸识别服务。在州政府层面,美国俄勒冈州、犹他州等部分州及旧金山、奥克兰等市政府已相继出台法规,禁止或限制政府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软件

欧盟方面,2020年初,欧盟发布《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明确提出将推出立法在3至5年内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公共场所,以便有时间研究如何防止这种技术被滥用。欧盟成员国也已开始有限度地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2019年8月,瑞典数据保护局决定禁止在学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并对当地的一所高中的滥用处以罚款。2019年11月,法国发布《人脸识别指南》,提出了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风险,并对该技术的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了政府、企业等各相关方责任。

公众担忧侵犯隐私、数据泄露、算法歧视是欧美各国限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不同层面被广泛应用,越来越多欧美民众担心隐私权遭到损害。具体来看,大家的担忧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人脸信息可能被不当收集,甚至用来非法交易。只要人脸信息泄露,个人行踪轨迹和行为内容就可能被监控,且所有使用人脸识别验证的系统将不再安全。其二,如果人脸识别被用于深度伪造,不仅可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还可能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其三,人脸识别技术可能造成歧视,形成新的不平等。通过人脸识别出不同的种族、性别、身份等信息,个人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算法歧视问题加重。

与欧美国家类似,我国民众同样担忧相关问题,专家建议加速出台相关法律。与欧美情况相似,我国民众同样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存在担忧,典型事件如,换脸软件ZAO陷入巨大争议,北京地铁用人脸识别将乘客分类被指现代版“刺黥”,杭州动物园强制刷脸引发“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等。对此,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吕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等专家建议,关注欧美国家人脸识别技术立法进展,解析其立法逻辑、具体内容,为我国提供借鉴参考。(www.daowen.com)

一是考虑制定上位法统筹管理,加速出台相关法律。首先,通过立法规范包含人脸识别的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产业政策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保障重大关键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健康持续发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折射出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应尽快研究出台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统筹考虑隐私保护、人权、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从法律层面保障个人隐私权、肖像权、数据所有权等相关权利。

二是充分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针对人脸识别这类涉及个人隐私技术的管理,可从三个方面落实法律要求、细化具体规定。首先,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包括明确告知用户所使用的技术、所采集的数据类型以及数据的使用目的;其次,收集人脸信息原则上必须获得明示同意,应确保人脸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后,对于采集到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综合运用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标识,实现数据在流转中的可追溯;此外,要完善人脸信息授权撤销机制,使人脸信息所有人可以随时便利地撤回授权。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支持人脸识别技术研发及应用单位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人脸识别技术运用、人脸数据使用方面的行业公约或企业内部制度。就如何在人脸识别领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打造行业标杆、树立典范企业,以维护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和行业的信心。同时,可与国家信用评价体系结合,制定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由政府或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价,将滥用技术和人脸数据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观察时间截至2020年7月3日,内容参考《学习时报》《上海法治报》《网络空间安全》等媒体、学术期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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