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aats(2002)、刁节文和贾德奎(2006)等认为,货币政策透明度是货币当局与公众之间就非对称信息的交流沟通程度或者说是掌握信息的对称程度。Haan和Amtenbrink(2003)就指出,虽然欧洲央行在透明度上的得分相当高,但是仍有很多迹象显示,公众并不能完全理解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货币政策透明度应该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强调央行对于信息的披露和公开情况;第二层意思是强调公众对于已披露信息的理解。提升货币政策透明度从目的和本质上来讲,是为了减少货币当局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公众对于货币当局政策意图的误读和误判,提高货币政策的效率和效果。从这个角度来讲,货币政策透明度的状况应该既包括央行对公众的信号发送(第一层含义),也包括公众对于央行信号的接收(第二层含义),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过分关注于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则必然会造成评价的偏差。例如A央行有10单位信息,向公众披露了2单位信息,公众完全理解了央行发布的信息;而B央行有10单位信息,向公众披露了4单位信息,公众只理解了披露信息的1/2。如果从信息披露方面来看,B央行的透明度水平高于A央行,从公众理解的角度来看,A央行的透明度水平高于B央行。但是按照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定义和实质来看,A央行和B央行的公众都接收到了2单位信息,央行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了2个单位,因此两者的透明度水平是一样的。
目前国内外主要的透明度评价方法中,问卷调查法和指标体系法强调的是货币政策透明度的第一层意思,而市场反应和动态指数方法则主要强调了第二层意思,因此评价并不全面。为了克服以上评价的缺陷,本书拟建立透明度评价的综合指数,将央行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的反应结合起来,综合评价我国的货币政策透明度状况。
本书首先对利用指标体系和动态指数得到的透明度指数进行归一化处理[10],然后对归一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加权,参照透明度的定义,使用指标相乘的方法,最后计算得出了我国货币政策透明度的综合指数。(www.daowen.com)
图5-4 我国2000—2014年季度货币政策透明度综合指数
从货币政策透明度综合指数图的走势情况(见图5-4),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2000—2014年我国的货币政策透明度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人民银行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在政策沟通和交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二是货币政策透明度平均得分为0.48,透明度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信息披露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货币政策透明度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和影响较大,以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货币政策透明度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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