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最早是由Bergson(1938)提出,经过Arrow(1963)等的不断完善,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兴起,出现了以Black(1958)、Tullock和Buchanan(1962)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与传统经济学理论假设政府是社会利益代表的观点不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同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样,政府机构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政府行政机构,政府追求的利益包括获取选票、获得晋升,增加收入等。由于政府有自身利益的要求,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为了追求个人或团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众利益。例如,政府为了拉选票,倾向于选择事半功倍、立竿见影效果的政策以博取选民的支持,但是很可能因此而放弃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长远政策。再例如,政府机构为了提升自己的声誉和影响力,一般倾向于扩大机构规模,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央行作为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也存在着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忽视社会福利的问题。以美国货币当局为例,美联储就经常采取各种措施对影响其利益的变革和行为进行抵制。Goodfriend(1986)描述的案例清楚地记载了这一点。1975年,乔治敦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戴维·梅里尔(David R.Merrill)根据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的条文,向乔治敦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诉讼,要求美联储下属机构——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在每次会议召开后,直接公布政策指令和会议纪要,而不是隐而不宣。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美联储一直不服判决结果,最终案件被提交至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在不明显损害货币政策运行和商业利益的前提下,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应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市场委员会最终不得不基于这个判决,向公众披露相关政策信息。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以金融或者货币理论作为基础,但是这个判决改变了央行一直以来被神秘气氛笼罩,不愿向公众发布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状况。(www.daowen.com)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为了制约公共权力,任何公共权力机关部门的公共政策都要公开接受监管,这其中就包括货币当局,而这种监管的有效性就取决于政策的透明度。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与大众的福利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货币政策与普通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因此更应该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同时由于央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权利也应该受到约束和监督。中央银行提高政策透明度有助于公众理解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承诺,实现对央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彭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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