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合法养子女及解除养育关系的条件和规定

如何合法养子女及解除养育关系的条件和规定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时,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如何合法养子女及解除养育关系的条件和规定

有的家庭没有生育能力,或者不愿意生育,同时又希望身边有个小孩,就会想办法去收养孩子。一个家庭收养孩子其实并不容易,除了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之外,家庭的经济条件、环境以及教育等因素,对养子女的成长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收养规定

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收养法,法律对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以及签订协议、公证和登记等,都做出了规定。

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送养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或生母想要送养子女的,必须是生父母共同送养。

被收养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协议和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按照收养协议约定,或者经公证、登记成立。

(二)寻根情结

收养孩子的情况是各式各样的,年龄上有婴幼儿、少儿,途径上有送养、遗弃或者是孤儿,生理上有残疾的、健全的,来源上有明确的生父母或者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除了收养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外,一般收养人都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母。养子女与一般孩子的根本区别,就是与养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带来一些不同的心理感受。

血缘关系。人类的血缘关系是非常神奇的,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尤其是父母亲手养大的孩子,相互之间存在天生的亲近感,有时会有一种心灵感应的感觉。血缘关系是由婚姻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亲属关系,这是每个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社会家庭组织的基础,在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传统上一向重视血缘关系,并体现于家庭的各种活动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家族、宗族观念仍十分浓厚。(www.daowen.com)

心理认亲。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血缘关系是最早认识和感受到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养子女感到或者得知自己与所处的家庭没有血缘关系时,心里会产生一种巨大的失落感,与养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也就拉开了距离。不知自己生父母的养子女,会在心里默默思念;知道自己生父母的养子女,会千方百计寻找机会与生父母相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融洽的,养子女的这种思念表现得缓和一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不融洽的,或者养父母有自己孩子的,养子女内心对生父母的思念就会更加强烈。

缺乏自信。不管养父母如何对待养子女,养子女的思亲心结都难以解开。特别是机构送养的大一点的孩子,早就知道自己不是养父母亲生,内心会更加敏感。养子女总觉得自己不是家庭的正式成员,内心缺乏安全感和坚实的依靠,在处理家庭内外事务时常常会显露出自卑和胆小,与养父母的日常交流也会存在一些阻隔,时间长了可能带来一定沟通障碍。遇到一些困难或不顺心的事,常常缺乏应有的自信,不能妥善处理与养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养子女,需要格外关心,尤其是关心其心理的健康成长。

(三)关系可变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改变的,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也会随之改变。

关系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保护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时,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达成协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系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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