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宗号J080
一、全宗名称
宁夏省人民法院、宁夏省人民检察署联合全宗。
二、机构沿革
1949年12月23日,宁夏省人民法院成立。1951年2月,宁夏省人民法院将审判庭改为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1951年5月25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领导全省的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9月4日,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宁夏省人民法院成为宁夏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宁夏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西北分院领导和监督。
1950年5月,宁夏省人民检察署开始筹建,8月10日开始办公。截至年底,下辖银川、吴忠、金积、灵武、宁朔、中宁、中卫、盐池、永宁、贺兰、平罗和磴口12个市、县检察署。1951年9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署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规定,宁夏省人民检察署成为宁夏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检察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其西北分署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全省检察工作。截至1954年,宁夏省人民检察署内设办公室、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民事案件检察处,管辖河东回族自治区、银川、吴忠、永宁、贺兰、平罗、惠农、中卫、中宁、宁朔、磴口、金积、灵武、同心、盐池15个基层检察署。
1954年9月,宁夏省并入甘肃省,宁夏省人民法院、宁夏省人民检察署停止办公,业务交由新组建的甘肃省上级机关领导。
三、全宗简况(www.daowen.com)
宁夏省人民法院、宁夏省人民检察署联合全宗形成于1951—1953年,1958年7月接收进馆,共1卷。档案不完整、不齐全。
四、档案内容与成分介绍
干部经费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高院西北分院、西北司法部、宁夏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人员条件、干部训练、贯彻全国司法会议执行情况、配合土改工作、贯彻婚姻法、组织机构、案件审理经费等方面的指示、请示、批复、报告和电报底稿。
业务工作类:最高人民检察署、高检署西北分署、宁夏省检察署关于全省检察系统人员统计、纯洁司法组织、司法改革、配合禁毒运动等情况的指示、报告。
五、检索查阅注意事项
编制检索工具有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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