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968年初起斯文扫地,不久又加上各种劳动。这样持续约半年,又来了新花样,曰“请罪”。办法是由无罪的一人监督,上班之后和下班之前,有罪之人,总有二三十吧,齐集大门以内,列为两三个队,面北,低头,弯腰,各自背诵自己的请罪辞。辞如旧时代之制艺,格式和字数都有限制。限制字数,是因为要求同时起,大致同时止。格式比制艺文还严格,如“破题”部分要异口同声,都是“我有罪,我有罪”。以下八比部分当然不能不百花齐放,因为罪不同,表达为内容服务,作,就可以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末尾大结部分又有变化,是可以异辞,意思却要大致相同,都是十恶不赦,希望还能得救云云。
显然,这请罪,开始之前就送来两种困难,完稿和背诵。可以想见,大难是八比部分,实事求是,监督者将斥为轻描淡写,不服罪;夸大呢,自己为自己加码,心也不能安适。一再斟酌,成篇,呈上,幸而批准,还要念熟,以免上场忘了辞,罪上加罪。然后是挑帘出场,虽然早已彻悟,演这样的(恶作)剧,是因为有不少人以别人受苦为乐(恕我在这里插说一句,这才是值得痛哭流涕的民族悲剧),对应之道只能是,以受辱为无所谓;但那是“理”,至于“情”,尤其门里门外,有不少人围观的时候,努力,也终于不能如《庄子·天道》篇所说:“昔者子呼我牛也,而谓(自己也这样叫)之牛,呼我马也,而谓之马。”还要加一个“尤其”,是推想,听了集体的“我有罪,我有罪”之后,监督的人常常兴犹未尽,就由队里叫出一个,走到队之前,低头,弯腰,单独请罪,这样,连罪友也成为围观者,想做到“呼我牛也,而谓之牛”就更难了。
语云,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这样的请罪恶作剧,竟持续了半年出头,不知道出于什么想法,宣布停止。记不清是不是有人说过,就是不可意的事,只要过去时间长了,也像是很值得怀念。如果所谓怀念不包括希望重来,这种高见也可以适用于请罪。且说事后我就曾想,这样的表演也如天之生材,各有其用。请罪的大用是能够最有成效且最快地训练“无耻”。何以说这也是大用?古语有云,“士可杀,不可辱”,如五十年代初,我的一些熟人,自负为士,想不到闭门家中坐,辱从天上来,不能无耻,就三尺白绫,过早地见了上帝。或曰,生而为人,终于不得不见上帝,早晚又有什么关系?我想,这曰的“或”是有说风凉话的瘾,至于风凉话说完,比如不幸而得了病,奔赴医院,是比任何人也不落后的。所以诛心之论,他还是更信奉“天地之大德曰生”。既从《吕氏春秋》,“贵生”矣,如我,由士下降为臭老九,进过无耻训练班,并以优异成绩毕业,到干校接受改造,曾不只一次被批斗,就显示了能适应的优越性,是批斗之时,可以“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批斗之后,吃王福海师傅做的红烧鱼,甚至比平时更加香甜。至此,就真可以大喊一声,“请罪万岁”了吧?因为曾有喊万岁之心,有时回顾其时的匆匆放过,未能谨守而勿失,就不免感到遗憾。所憾还可以成双。一是未能请个好事者,手持照相机,咔嚓一声,为我留个宝贵之影。如果能留下,今日陈之案头,对照“吾日三省吾身”,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不足,更深入地看到三毒(贪、瞋、痴,为一切烦恼之根本)。还有二,是这篇《请罪辞》乃一生涂涂抹抹,用力最多,自信也成就最大的作品,而竟没有留下底稿或文本。如果留下,有机会印文集,使之压卷,推想世间物以稀为贵,一定有不少读者会反复吟诵,一唱三叹吧。
想留照片,想留文稿,亦贪也,不好;要改弦更张,谈点平心静气的。文不可离题,又人贵在能自知,所以想先触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我究竟有罪无罪。似乎可以痛痛快快答,可是昔年由英国薛知微教授那里学来的分析法闯进来作祟,我不得不面对一个更靠前更为根本的问题,何谓“罪”?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再扯远些,由“罪”和“过”的分别谈起。为简明,宜于取其大略,因为如果加细追究,罪和过就会靠近,甚至合伙。比如《周礼·秋官·大司寇》里就有这样的话,“凡万民之有罪过”,这是罪和过合了伙。又如帝王有时自己也承认有过或后人说他有过,这过可能是错杀了若干人,就成为过越了境。我们这里只取一般用法,如《孟子·公孙丑上》所说,“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不告不知道,知道之后还高兴(改则可不再有),可见是不严重的。不严重,还来于一种心理的情况,是一般说,非出于有意。不是故意干坏事,做了,如果牵涉到别人,危害轻微,所以,也是一般说,刑法就不管。像这样的过,我有没有呢?可以斩钉截铁答,不只有,而且很多。那么,退一步,能不能希子路之贤,闻,或自己发现,就勇于改,做到“寡其过”呢?像是也做不到。“欲寡其过而未能”,有原因,是庄子说的“天机浅”加后天的修养差。天机,人力无可奈何,修养呢,“今老矣,无能为也已”,总之是自己确知为“朽木不可雕也”。但生而为人,反个人迷信至于极端也不好吧?那就从众,也吹一下,是还有一点点“自己确知”的自知之明。
过说完,转为说罪。问人有罪无罪,就不能不想到基督教的“原罪”(与生俱来的罪)。因为相信生来就有罪,所以有涯之生的头等大事是赎罪,盖棺论定前还要忏悔,求宽恕,以便能够到上帝旁边安坐。这个想法不坏,正如佛门的净土宗,由于多宣“南无阿弥陀佛”佛号,死后可以往生净土,也是想得不坏,因为与我们无信而只有知,知人死如灯灭,相比,显然就像是有奔头。不过有没有奔头是一回事,事物的真相如何是另一回事。佛家相信人生下来就有苦,由常人看,缺点在片面,以常人的生活为证,男本位,有大志者想娶个天仙,有小志者想尝一次大虾,他们是在求乐,多人求,可见人生的旅途中也有乐。相信人生来就有罪就不然,缺点是无根。因为我们可以问,罪,无论缘情还是缘法,都承认是严重的错误行为致成的,尚不能“行为”之时就有罪,这罪只能是外力(上帝?)加诸身的,如果竟是这样,这罪应该还与外力,或竟是应该由上帝负责吧?
以下可以撇开宗教,谈常识的所谓罪。可以看看流氓出身的刘邦是怎么理解的,《史记·高祖本纪》:(www.daowen.com)
汉元年十月……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可以称为罪的行为举了三种,杀人,伤人,偷盗,都是使别人受到损害,应该受到惩罚的。与现在的繁杂的法条相比,过于简单,但精神不错。我们无妨笺而疏之,说构成犯罪,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一是出于有意,如医疗事故,不是出于有意,就要看情况另说。二是使别人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害。这个条件隐藏的问题不少。如自杀,已遂是杀人,未遂是伤人,可是受损害的不是别人,是自己,怎么处理?又如偷盗,已下手,可是未能得到什么财物,如何处理?三是如果有刑法,应该是刑法上明白规定算犯罪的。这是防备扩大化,以致民无所措手足。四是受惩罚者用群体的眼看,也承认他或她的行为是犯罪,因而对簿公堂,辩论,理由只是没干这样的事,而不是干这样的事不该受罚。五是所谓受损害,范围不扩大到“人”以外。列此为一个条件,是因为有的宗教,如佛教,是把杀生(诸有情之生)看作犯戒的,犯戒是不是等于犯罪?还会带来这以外的问题,比如杀死国家明令保护的动物算犯罪,就是扩大到人以外。所以在这种地方,也就只好睁一眼闭一眼,睁眼,是指手中有枪,不打天鹅,闭眼,是指手中有蝇拍,可以置苍蝇于死地。至此,泛论完,可以转回来问开头就想问的大问题,是依照这样的对于罪的理解,我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当仁不让”,应该说,我无罪,因为一生所作所为,自信没有使别人受到刑法应该过问那样的损害。
可是我曾说“我有罪,我有罪”,而且时间长到超过半年,应该如何解释?又是“当仁不让”,我不得不说,依照以上对于罪的理解,是强迫人请罪的那些人有罪,因为他们使别人受到严重的损害,纵使主要是精神的。精神属于唯心论,而一滑就到了唯物论,因而很容易就联想到红卫兵的打、杀、抄、赶回老家、扫地出门等等,是不是同样算有罪?用墨子的眼看,“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算有罪;用刘邦的眼看,“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仍是算有罪。用今人的眼看呢?如果有独立且真能执行之“法”,当然应该算有罪,可惜其时只有个人崇拜的狂热而没有法,于是任何损害别人的举动就都可以逍遥法外了。其实这种情况也是自古而然,而且有个名堂,曰“刑不上大夫”,大夫尚且可以有罪而不受罚,况其上之帝王乎?也就本此荒唐之理,早如秦始皇,坑儒四百多,晚如那拉氏老佛爷,把珍妃推到井里,就可以不受“杀人者死”这条法律的管束。岂止不受管束,还可以引用个名堂,是“天下没有不是的君父”,事实是有“不是”而就成为视有若无。
“若无”不是真无,因而如“我有罪,我有罪”的请罪辞,也未尝不可以废物利用。如何利用?可以用之为引线,深入研究历代的专制暴政之性质,以及其来源或基础。研究,看清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上有决心改恶从善,于是而将来就不再有请罪以至打、杀、抄家之事,街头巷尾所见都可以称为法治的精神文明,岂不是天大的功德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