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建立在三个基石之上,一是责任行政,二是民主行政,三是法治行政。三者是紧密联系的,责任行政必然要求民主行政,民主行政又建立在法治行政基础上,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模式。”[13]公共行政不仅是行政权转型的核心,更是法律构架中对政府的责任监督。地方政府对行政权的理解和释用,亦直接关系到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机制的运行。根据2010年颁布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团体和具有独立民事资格的自然人,均可作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主体。相比较同时期国内对于端午文化的申报,厦门市的文化管理部门在这些方面成效略显不足。截至2010年,包括福建省晋江市的“安海嗦啰嗹习俗”和福建省石狮市的“石狮端午闽台对渡习俗”在内,全国各地拥有的国家级端午文化习俗的地方达到十一处[14],遗憾的是,尚未看到以厦门市文化部门名义申报的端午文化习俗。
事实上,地方政府始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的组织者和倡导者。我们厦门市完全可以借鉴湖北黄石市的“西塞神舟会”,以打造集美两岸龙舟赛为核心,号召弘扬闽南端午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端午文化保护观念。同时,厦门市作为厦漳泉三角区的核心城市,可以借助目前“同城化”的步伐,坚持“传承为根,创新是魂”理念,将三地的端午文化风俗进行取长补短、去粗取精,要做大做强闽南的端午文化,就应当要打造出一张属于闽南人民的端午名片。对于学界讨论热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投入问题,不应当泛泛而谈地方政府如何加大投入,而是应给予其具体化:一方面,在文化保护的行政预算制定时,厦门市政府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整合的效率,加大对传播发扬闽南端午文化的预算设计;另一方面,厦门市政府应当放开视野,单纯凭借自身财政的支出是有限的,而市场的融资功能却是有机的,“《担保法》中的权利质押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的知识产权出资亦可以探索出一条新的融资渠道”[15]。(www.daowen.com)
闽南端午文化的地方政府保护义务,与地方政府的传播责任的异曲同工的。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厦门市政府于2012年1月首次发布了《厦门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其中明确提及,“着力在新媒体建设、一流媒体打造、舆论引导能力提高、现代传播体系构建上下功夫,加快实现由传统媒体为主向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转变,提升现代文化传播能力;强化对台媒体基础建设和传播手段,深入开展与台湾的媒体互访活动打造传承闽南文化、传递乡音乡情乡讯的资讯平台”[16]。而对于普及闽南的端午文化,厦门市及各区宣传部门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弘扬宣传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端午文化的热情,加强各地区、闽南各市、台海两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厦门市政府还应当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持各种调研、认定、遴选、立项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市、区各级政府参与端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对于侵犯端午文化知识产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触犯相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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