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笔者着重以厦门为例进行论述。现阶段,包括福建在内,我国已先后有8个省、自治区颁布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8],根据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名录体系的要求,厦门市有必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制定。目前已出台法律法规的包括2008年《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和管理条例》和2009年出台的《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意见》,但是最直接针对闽南端午文化的《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2008 年纳入立法调研以来,至今仍未得出相应草案[9]。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较大的市,享有作为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同时也享有作为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即通常所说的“两个立法权”。在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已涵盖岛内外,也即厦门制定的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厦门地区。所以,借助目前国务院赋予的相对宽松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厦门市作为闽南的核心地区,更有义务在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接下来,笔者着重阐述如何通过架构《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发扬端午文化。基于对立法模式的探讨,我们并非抛弃公法保护,只是在经济特区的立法模式中,较为合理的选择应当是:依靠知识产权法的民事保护。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领域保障闽南端午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延续性,挽救某些端午文化在厦门本岛面临的濒危状态[10],维护端午文化在闽南地区的生命力和延续性。一方面,对于侵犯端午知识产权、周边商品商标权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规制,通过民事责任构架维护端午节自身以及衍生的经济利益。当然,这种民事权利不仅仅局限在某种端午的商品经济上,更直接的关系到所有权人以及使用权人。(www.daowen.com)
同时,对于端午文化的地方性法律架构也必须整合目前相关的法律资源。具体说来,在省一级层面,福建省目前适用的仍然是2004年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市级层面,2011年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应该说来,省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对还是较为抽象,而作为经济特区的立法必须体现规范的可操作性,以此为出发点,可做出如下的修订措施:第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饱和度,建立相关的分级申报制度。现阶段,厦门端午文化之所以停留在地市级别,之所以只是纳入了厦门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1],原因就在于地方端午资源整合不力,没能形成一个富有竞争力的正题。通过建立分级申报制度,使得与端午相关的名俗活动得以有机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形成符合地方特色的闽南端午文化;第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2009年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里面详尽规定了对《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31条、第32条的具体规定,目前仍是有效的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使用标准,经过这一两年的实践检验也能得出相应的经验和不足,厦门市的特区立法可以予以参照考量,同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促使试行办法走上法律依据;第三,地方性立法不宜过多过杂。“地方立法可能随着膨胀发展出现立法越权、立法侵权、立法争权等无序和冲突现象,也可能出现泛立法主义,立法环节产生复杂、不协调状态。”[12]2008年至2009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先后发布了《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这三个通知对于文化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策上和实施细则上具有导向性的规定。基于此,对于厦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当融合其中共通之处,从地方性立法的统一协调为着眼点,促使法规条例出台后勿产生更大的适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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