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04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并在2011年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二者在法律定位、法律理念及法律衔接上均有共通性。在国家立法层面,《非遗法》主要涉及的是“保存”和“保护”两大方面,分别规定了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三个领域。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3]。那么这就引申出一个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既然在国家层面明确通过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规制,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律保护是选择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呢?笔者认为,须从端午文化的宏观层面上的特点入手。一方面,在厦门乃至整个闽南地区,端午节及其龙舟、吃粽子等节日活动,究其根本,在于其自身的文化性、公共性,也即“文化从来具有一种社会交往意义上的公共性”[4]。每到端午时节,各地的闽南同胞都会相聚一起举办热闹活动,比如在厦门集美举行两岸龙舟赛、水上赛捉鸭;漳州的北关游街,走“贡王”;泉州的“嗦啰嗹”,采莲艾旗,辟邪消灾;石狮蚶江的海上泼水节等等汇聚人心的大众形式。另一方面,根据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文化资本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可以转化为文化资本,从而实现其经济价值[5]。在市场经济年代,端午节自身的经济属性被大大开发,例如健康粽、养生粽、吃团圆饭,以及端午小长假带来的经济效益,给了地方的经济以巨大的推进作用。以厦门为例,2011年为期3天的端午小长假,根据厦门火车站(含厦门北站)的总客流量约为22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50%[6]。因此,就端午的文化性和经济性而言,文化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经济性依附于文化性,离开了文化性就谈不上所谓的经济价值。但是,在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性,深层次说,即端午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应当兼顾和协调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关系,这种多样化的立法模式不仅符合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更有利于提高对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的认识,对于指导地方性法律构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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