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美国在随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日本的占领,从此开始了战后日本长达七年的军事占领时期。考虑到日本的国民心理及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国对日本的占领统治形式确定为“间接统治”,即盟军总司令部作为统治日本的最高权力机关,利用既存的日本政府机构实行统治。1945年8月26日成立的“终战联络事务局”(简称“终联”)负责日本政府与“盟总”的联络事务。1945年10月25日,“盟总”向日本政府发出了“关于移交外交及领事机关财产、文件的指令”,命令日本政府关闭驻外使领馆,召回外交官。30日,又指令日本驻外使领馆,停止外交活动。至12月2日,日本政府的外交职能全面终止,日本与外国的交往,全部通过总司令部进行,外交权由总司令部代为行使。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为此,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投降初期,就迅速在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推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包括解散军队、逮捕战犯、整肃军国主义、解散财阀、制定新宪法等,给战后日本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2.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
进入1947年以后,伴随着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和“冷战”局面的形成,美国重新调整和制定了它的战后世界战略。作为这一世界战略的组成部分,美国对日本的政策也开始出现转变。
1947年3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其国情咨文中表明要重新调整对日政策的意图,宣称“我们不能让日本和德国对于它们本身的前途抱有疑念和畏惧的情况下继续下去”。1948年中国革命的节节胜利和国民党的败退加速了美国政府对日本政策的转变。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肯尼思·罗亚尔发表演说,提出应推动日本经济早日复兴,使之成为在远东能与极权主义相对抗的“防波堤”。他指出“把当初的方针彻底改变为新方针的时刻业已到来”。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宣布对日政策的调整,意味着美国对日政策由限制、削弱、打击改为扶植与支持。为此,美国逐步放宽了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同时向日本经济提供援助。1949年4月,美国在日本推行道奇路线,确定1美元兑换360日元的固定汇率,在稳定日本经济的同时,加强了日本经济对美国的依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从美国的亚洲盟友转变为美国亚洲政策中的遏制对象,日本作为亚洲“多米诺骨牌”中的最后王牌在美国亚洲战略中地位凸显。为了防止日本倒向苏联阵营,美国正式将日本纳入其全球战略中在远东反对共产主义的防御体系。日本的对外政策更加受制于美国,不得不追随美国,采取对美一边倒的外交路线。(www.daowen.com)
3.旧金山和约与日美安保条约
根据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几个协定,在战争结束后,应尽快签订全面对日和约,使日本成为与其他国家平等的、民主与和平的国家,以确保远东各国的安全。围绕单独媾和还是全面媾和,日本国内各界及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美国政府执意单独媾和。以吉田茂为代表的日本政府为了早日缔结和约并换取美国的军事保护,采取了积极响应美国的态度。1951年9月4日,美国不顾日本人民和中国、苏联、印度、缅甸等亚洲国家的坚决反对,在旧金山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对日和平会议。9月8日,与会的48国共同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即《旧金山和约》。[11]《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一手炮制的文件,是一个不具备媾和必要条件的和约,其签署成为战后日美关系演变的一个里程碑。合约共七章、二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等岛屿的权利;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通过联合国交美国托管;盟国可与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本驻军;日本有自卫权,“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和约签署后,日本在法律上取得了独立,与签约国结束了战争状态。美国占领军改名为“驻日美军”。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被解散,美日之间占领者与被占领者的关系,在法律上变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是,美军仍然继续驻留日本,尤其是冲绳仍处于美国的占领之下,因此,日本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而是在政治、军事上对美从属的开始,这就决定了《旧金山和约》只是一个不平等的条约。
作为美国对日政策的最大成果,《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于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署,这宣告了日本战后被占领状态的结束。但是,条约的签署也遭到了许多有识之士的反对,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中有许多不利于日本的条款,尤其是“安保条约”第1条规定:驻日美军可以提供“包括日本政府的明显要求,为镇压由于一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所给予的援助”。第2条规定:“未经美利坚合众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12]。这两条规定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国家主权。日美安保条约的签订为日美关系涂上了浓厚的不平等色彩:美国以对日本实行军事保护为由,名正言顺地在日本领土上保留了3万公顷的军事基地和4.7万的美国军人。而日本除了丧失部分主权外,并没有获得实际上的独立,只是“成为美国十足的殖民地”。[13]
为保证《安保条约》的实行以及驻日美军的权利,1952年2月28日美日两国又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据此,美国可以在日本的任何地方无限制地设置陆海空军事基地;驻日美军享有有限使用日本的铁路、船舶、通信、电力、公共设施的权利;驻日美军、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日本享有治外法权,他们在日本国土上所犯的罪行,不受日本法律的制裁等。对日本而言,《日美行政条约》显然是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意味着由日美安全条约所确定的日美关系的不平等性进一步加深,表现在:首先,为保证美军在媾和后留驻日本,日本承认美军在日暂时享有高于在北约各国的法律地位,使本国的司法权严重受损。其次,为换取美国在战时保卫日本,日本丧失了在紧急情况下指挥本国军队的权利。[14]根据《日美行政协定》的规定,日本首相指挥日军的权力仅限于平时,在军事上毫无独立自主可言。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标志着日美安保体制的最终形成,也标志着日美之间战略同盟关系的确立,日本如愿以偿地加入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安全保障体制及自由贸易体制,日本既享受了美国的安全保护伞又在贸易方面开展了与西方国家的自由贸易,促进了经济的恢复重建及发展,可谓是“一石两鸟”。但随着“对美一边倒”的同盟关系的确立,日本外交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诸如日本未能实现与苏联、中国、朝鲜等国家关系的正常化,这不仅在短期影响了日本加入联合国、重返国际社会的努力,更为严重的是,《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及日美同盟关系的确立为中日关系的正常化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并在以后几十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中日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可能是当时的吉田政府没有充分估计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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