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中立法案: 阻止军火禁运的政策

美国中立法案: 阻止军火禁运的政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英法的绥靖政策不同,美国的中立政策采取了国内立法的形式。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35年8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一项《中立法案》,规定对所有交战国实施武器、弹药和军需品禁运,禁止美国船只向交战国运送军火。《中立法案》没有授权总统具体区分战争中的侵略者和被侵略者,而是一概否定了把美国卷入战争的可能性。然而经济的繁荣并不能阻止战争的危险,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快使这最后一个中立法案也不能继续维持了。

美国中立法案: 阻止军火禁运的政策

与英法的绥靖政策不同,美国的中立政策采取了国内立法的形式。这种“中立”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首先,和英法一样,美国统治集团内部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指望利用法西斯国家来平衡苏联的力量;其次,在美国国内也存在不加区别地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情绪;更重要的是,中立主义的旗号还可以为美国与法西斯国家的肮脏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一战后德国经济复兴是美国一手扶持起来的,美国的大财团都与德国关系密切,它们为德国生产汽车航天发动机等产品,并且是德国最大的债主。面对叫嚣战争的德国,美国资本家更多看到的当然是诱人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主动承担“维护和平”的巨大代价。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35年8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一项《中立法案》,规定对所有交战国实施武器、弹药和军需品禁运,禁止美国船只向交战国运送军火。《中立法案》没有授权总统具体区分战争中的侵略者和被侵略者,而是一概否定了把美国卷入战争的可能性。法案完全反映了美国国内孤立派主张的胜利,他们认为,战争开始时往往很难区分侵略者和被侵略者,如果判断错误当然不好,但是即使判断正确也不好,因为对侵略者实施禁运可能会招致报复,从而把美国卷入战争。另一方面,罗斯福新政以来,总统权力的增大已经引起国会的强烈不满,为了避免罗斯福像威尔逊那样把美国推入战争,孤立派决定严格限制总统的自行决定权。

事实上,由于《中立法案》模糊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界限,对交战国双方一视同仁,结果只能是助长了经济和军事实力强大的侵略者,打击了缺乏武器防卫的被侵略者。而且,中立法只规定禁运武器,并不涉及与交战国之间的贸易和贷款,这就给了美国商人大发战争财的机会。中立法的这些缺陷很快就在意大利侵略阿比西尼亚的战争中得到证实。

尽管如此,美国并没有放弃这项《中立法案》,而是在其有效期六个月的期限结束时,于1936年2月对其进行修订,只增加了禁止向交战国贷款的内容,仍然没有限制非军火贸易,并且还将法案的有效期延长为14个月。1937年4月,14个月的有效期结束,美国国会又做了第三次修订,通过了一项永久中立法,将其应用范围扩大到发生“大规模”内战的国家,并且增加“现购自运”的条款,准许美国商人和交战国之间进行除武器、军火之外的其他贸易。这项规定除了确保美国商人大发战争财以外,也是明显有利于拥有海上运输能力的侵略国,而不利于缺乏现金和没有运输能力的被侵略国的。事实证明,永久中立法的实施也不折不扣地鼓励和纵容了法西斯侵略。在西班牙“内战”中,美国对西班牙共和国实施禁运,佛朗哥叛军却可以畅通无阻地从德意两国获得支援。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美国又以中日双方没有正式宣战为由不实施中立法,结果大量的军火和战略物资流向日本,直接支援了日本侵略者。

到1939年3月,希特勒出兵吞并整个捷克斯洛伐克,接着又对波兰提出领土要求时,欧洲上空战云密布,已经对美国构成明显的威胁,修改中立法的问题不得不提上日程。1939年10月底,美国国会通过第四个中立法案,废除了武器禁运条款,保留在“现购自运”原则下与交战国双方进行贸易的规定。这次修订一方面支持了英法的作战,另一方面也为美国赚取了巨额的军事订货和战争利润,使美国从1940年开始就走上了战时繁荣的道路。

然而经济的繁荣并不能阻止战争的危险,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快使这最后一个中立法案也不能继续维持了。1941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租借法案》,授权总统可以向“认为其防务对美国国防至关重要的任何国家出售、转让、交换、租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任何国防物资”,[13]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参战的决定性步骤。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12月8日,美国被迫彻底放弃中立政策,宣布对日作战。

罗斯福新政 柏林-罗马轴心 《慕尼黑协定》 美国《中立法案》

1.试析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对30年代国际关系的影响。

2.比较分析德国与日本法西斯政权上台和推行政策的不同之处。

3.为什么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是“希特勒的战争”?

【注释】

[1]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2][美]德怀特·杜蒙德:《现代美国(1896~1946年)》,宋岳亭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6页。(www.daowen.com)

[3]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主编:《国际关系史(现代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4]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主编:《国际关系史(现代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5]唐贤兴主编:《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6][美]罗宾·W.温克、R.J.Q.亚当斯:《牛津欧洲史Ⅲ》,贾文华、李晓燕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90页。

[7]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156页。

[8]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9]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161页。

[10]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主编:《国际关系史(现代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11]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页。

[12]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五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页。

[13][美]罗伯特·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1945)》(上册),伊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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