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在诉讼中通过抗辩来实现抵销的优化方法

在诉讼中通过抗辩来实现抵销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诉讼中,主动债权人如何实现其抵销权,实务界尚有不同观点,分别是抵销抗辩与抵销反诉。抵销权人只需要证明债权存在,品类与对方请求的债务相同,不存在法定不可抵销事由即可,这一主张完全可以通过抵销抗辩来实现。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及抗辩权。而抗辩权则是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予以拒绝。需要指出的是,诉讼中的抵销通过抗辩来实现,并不改变抵销权作为形成权的基本性质。

在诉讼中通过抗辩来实现抵销的优化方法

在诉讼中,主动债权人如何实现其抵销权,实务界尚有不同观点,分别是抵销抗辩与抵销反诉。

持抵销抗辩观点者认为,抵销并不是一项新的请求,其作用效果在于对抗或者吞并被动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请求权。抵销权人只需要证明债权存在,品类与对方请求的债务相同,不存在法定不可抵销事由即可,这一主张完全可以通过抵销抗辩来实现。持抵销反诉观点者认为,抵销权人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提出抵销,实际上达到了作为一个独立的诉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诉讼请求是独立的,抵销权人要求法院确认主动债权,进而以被法院所确认的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进行抵销;第二,诉讼标的是独立的,行使抵销权的诉讼标的系主动债权,与本诉的被动债权相异;第三,诉讼理由是独立的。[13]笔者认为,在诉讼中,抵销应当通过抗辩来实现,理由如下。

1.抵销抗辩具有合理性

抗辩是一方就另一方的主张提出与之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及抗辩权[14]权利障碍的抗辩是主张基于某一特定的事由而使原告的请求权自始不能发生。权利毁灭的抗辩是主张原告的请求权曾存在过,但后来因为特定的事由已经消灭。而抗辩权则是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予以拒绝。诉讼中的抵销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15]从形成权的角度分析,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的主张是其行使抵销权的一种方式,抵销本身并不是权利,但通过主张抵销,可以达到抵销权实现的效果,即被动债权和主动债权在等额范围内消灭。这一权利消灭的事实,虽然要等到诉讼终结才能发生,但在诉讼中被告实质上是用此权利消灭的事实作为其抗辩的事由,故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的主张与其他事实性抗辩没有差别。如果将抵销以反诉的方式主张,则因反诉是一种诉讼主张,不能直接产生被动债权和主动债权相互消灭的效果,而与抵销权是形成权的特质不符。(www.daowen.com)

2.抵销反诉不具有可操作性

理论界一般认为,反诉提出的前提性条件是,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我国法定的反诉所承认的牵连关系中,仅包括法律关系的牵连、法律事实的牵连及诉讼请求的牵连,尚不包括主观权益上的牵连。倘若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上亦不具有因果关系,也非基于相同事实,那么抵销反诉根本无从提起,抵销权的行使也会罹于反诉不能。

需要指出的是,诉讼中的抵销通过抗辩来实现,并不改变抵销权作为形成权的基本性质。如前所述,抗辩权与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系平关系,同属抗辩之一种。权利毁灭的抗辩是抵销权这一形成权在诉讼中的实现方式。也正因为如此,诉讼中的抵销兼具实体和程序的二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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