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抗辩权的定义,学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抗辩权是抗辩权人对请求权人享有的拒绝给付的权利。当请求权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从而阻却违法。抗辩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事实上,抗辩权永远处于被动性地位,只有对方提出了请求权,才有己方提出抗辩权的余权。
前文已经明确,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诉讼时效仅发挥程序意义上的影响,其法律效果表现为抗辩权的产生。关于抗辩权的定义,学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抗辩权是抗辩权人对请求权人享有的拒绝给付的权利。当请求权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从而阻却违法。抗辩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抗辩权具有防御性
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等权利相区别,抗辩权并非主动行使,而是处于防御地位,以对方即权利人提出请求权为前提条件。立法上,作为典型抗辩权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进行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事实上,抗辩权永远处于被动性地位,只有对方提出了请求权,才有己方提出抗辩权的余权。[10](www.daowen.com)
2.抗辩权的内容是拒绝给付
如前所述,抗辩权的抗辩对象是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则称之为给付。[11]逻辑推演可知,请求权以给付为权利主张的内容,作为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其权利主张的内容表现为拒绝给付。立法上,前述《合同法》第66条明确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及《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均有拒绝履行之类似表述。需要说明的是,拒绝给付,仅仅排除了不履行的违法性,作为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方式,它并没有导致请求权本身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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