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特别法官模式、租借法官模式和巡视员模式。
特别法官模式(Special Master),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解决大规模的突发性纠纷,同时保证法院参与案件处理的中立性和积极性,在诉讼中选任特定的授权人来处理纠纷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程序的效率,同时又避免了法官过度参与案件纠纷解决途径选择。[21]
随着案件数量的膨胀,美国烦琐的诉讼程序越发突显出司法体制的弊端,法官鼓励当事人采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但是过多介入会影响到法官的中立性,也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中产生偏见从而有失公平,也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压力,使得当事人有受胁迫感,最终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于以上原因,特别法官模式的出现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特别法官模式一般适用于公共危害纠纷、大型商业性质集团诉讼以及根据判例法原则可能对整体司法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适用特别法官模式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9.11”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22]美国通过设立特别法官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大量受害者索赔案件。如果按照传统司法程序,当事人利益得不到维护,人们对司法体制的信心也可能大量丧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受害者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满足,诉讼时间也势必旷日持久。司法系统很可能也不堪重负,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反而丧失其代表公平正义的形象。
租借法官模式(Rent a Judge),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在向法院提交诉讼之前,共同协商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一般是退休法官或者愿意接受民事雇佣的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并按照法院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总结出争议的焦点,由雇佣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律常识和工作经验对案件进行初步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将案件直接提交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在一部分地区,租借法官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服需要通过上诉来推翻该判决。[23](www.daowen.com)
巡视员模式是指一些社会团体如公司、法人、学校、医院等机构,为了处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和商业合作者之间的纠纷,在团体内部设立巡视员专职处理该类纠纷的制度。巡视员制度处理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纠纷和保险业务纠纷等。巡视员制度的纠纷解决程序包含多种方式,其中包括进行谈判、提供法律建议、调解等。巡视员模式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最大特点是方式的多样性、过程的保密性和相对中立性。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纠纷当事人进行交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查事实,并为纠纷解决提供咨询意见,包括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作出评估。
综上所述,美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类型颇多,每种程序在特定环境下都在发挥积极作用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当然,在实践过程中,许多程序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中立第三方在保持公正性和争议解决有效性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非诉讼纠纷解决所达成的协议的执行难问题等等。但这些问题并不能阻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继续发展,随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会不断展示其优越性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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