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何事物的特点都是相比较而言的,资源纠纷的特点也不例外。同环境纠纷和民事纠纷相比,资源纠纷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专业性。产生资源纠纷的双方往往牵涉许多单位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资源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各种原因或者活动交叉复合引起的。资源损害纠纷如水资源污染纠纷、矿产资源污染纠纷等,其发生往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资源纠纷的发生,特别是权属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各种矛盾、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
任何事物的特点都是相比较而言的,资源纠纷的特点也不例外。同环境纠纷和民事纠纷相比,资源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业性。资源纠纷无论是因确定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引起的确权纠纷,还是因侵犯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产生的侵权纠纷,还是因资源污染、破坏引起的损害纠纷等,都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
第二,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产生资源纠纷的双方往往牵涉许多单位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第三,综合性。资源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各种原因或者活动交叉复合引起的。造成资源纠纷的原因一般都错综复杂,它往往以某种纠纷,如水资源污染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实际上却是各种纠纷的混合,如水资源污染纠纷中就是水环境事务矛盾、水资源事务矛盾、水污染和水资源破坏、水污染事故和水环境破坏事故等各种纠纷的混合。[5](www.daowen.com)
第四,公益性。资源损害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资源损害纠纷就是因资源污染、破坏导致的纠纷,其实质就是环境污染纠纷。资源损害纠纷如水资源污染纠纷、矿产资源污染纠纷等,其发生往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五,长期性。资源纠纷的发生,特别是权属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各种矛盾、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其最终原因在于争夺经济利益。得到好处,就息事宁人,过一段时间,又开始闹事,反复性强,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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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法 第16辑 第1卷(总第31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