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临时救济制度及在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应用

临时救济制度及在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救济制度在我国是称呼各异,有学者在进行比较研究时以临时救济制度统称[12],有学者称之为侵权阻断制度[13]。行为保全多发生在诉讼前或诉讼进行中,这也是其成为临时救济措施的根本原因,其性质不属于终局裁判。一般来看,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并未针对家庭暴力专门进行规制,而是笼统地规定在家事事件相关法律中的假处分程序之中。另外,行为保全申请要件一般采取疏明,在大陆法系通行证明理论中疏明的标准要低于证明。

临时救济制度及在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应用

临时救济制度在我国是称呼各异,有学者在进行比较研究时以临时救济制度统称[12],有学者称之为侵权阻断制度[13]。但从我国立法用语角度来看,行为保全制度更为合适,主流观点亦多以行为保全进行相关研究。[14]从域外相关规定来看,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称之为假处分制度,与英美法系禁令制度相对应。[15]本文为研究方便而不深入追究用语溯源,以行为保全统一称谓。行为保全多发生在诉讼前或诉讼进行中,这也是其成为临时救济措施的根本原因,其性质不属于终局裁判。一般来看,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并未针对家庭暴力专门进行规制,而是笼统地规定在家事事件相关法律中的假处分程序之中。即便德国2001年颁布《暴力保护法》而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救济,[16]家庭暴力也仅是该法律所规制暴力行为的一个种类,所有暴力行为的规制都规定在德国相关假处分制度之中。[17]日本亦未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假处分制度进行专门规定,而是笼统在人事诉讼相关程序中规定。[18]

行为保全是为了防止损害扩大而要求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19]从行为保全的基本目的上,其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的行为给付义务,该种给付可能是作为亦可能是不作为[20]虽然我国学理对行为保全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21]但从性质上,行为保全属于保全程序的一种而隶属于非讼程序并无太大问题。最典型例证便是德国将其暴力救济的假处分规定在《家事程序和非讼事务法》之中。基于诉讼和非讼区分法理可知,诉讼采取对抗和判定的法理,而非讼则采取非严格对抗和裁判的法理,甚至一些非讼程序本身在审理之中应该采取职权干预原则。[22]因此,行为保全程序是为效率原则在程序构造上不采用两造的诉讼审理,而由法院对单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理进行判断。此外因为大陆法系通行理论中对家事诉讼和非讼程序皆采取职权干预原则,所以针对家庭暴力规制的行为保全亦应采取职权模式。另外,行为保全申请要件一般采取疏明,在大陆法系通行证明理论中疏明的标准要低于证明。在日本学理上,针对家事诉讼中的保全采取疏明,仅是要求优越于盖然性的程度,[23]德国亦是如此。[24]最后,从裁判形式和执行上来看,行为保全属于临时裁判类的实体事项而应采用裁定处理,[25]并且该种裁定本身具有一定的执行力[26]虽然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裁定并无既判力,[27]但现在通行观点认为裁定的既判力需要依据裁定是否经过对审程序和实质审理保障来确定。[28]我国主流观点亦认为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等非讼程序因具有实质争议,而应该在争议的实体事项范围内部具有既判力。[29]但行为保全并未经过实质审理和对审程序保障,一般并不认为其具有既判力。[30](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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