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以《反家暴法》第27条为依据,需要申请人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对比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条和第15条中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核发条件之“急迫危险”,大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和限定。然而,问题就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程序与核发条件不相符合,具体表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
我国大陆《反家暴法》与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同源,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3月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三章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基本内容与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基本相同。然而在2015年出台《反家暴法》时,并未对《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作完全继承。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以《反家暴法》第27条为依据,需要申请人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对比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条和第15条中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核发条件之“急迫危险”,大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和限定。同时,从《反家暴法》第30条和第31条内容来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来看,立法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皆主张采取非讼程序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审理指南》第34条明确规定以裁定方式回复当事人的保护令申请。对比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条和第15条中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审理程序,我国大陆人身安全保护令仅有裁定程序,略显单一。依据上述分析,《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视作裁定,并以类似诉讼保全程序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问题就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程序与核发条件不相符合,具体表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核发条件高阶化实质就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采通常保护令的核发条件,却采用暂时保护令的核发程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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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法 第16辑 第1卷(总第31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