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巨灾风险领域,非比例再保险因以损失分配责任为基础且分保手续简便,较之比例再保险更为适用。笔者认为,巨灾再保险合同可以如下两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为典型合同。
1.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Reinsurance Contract)
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又称巨灾超赔分保合同。其以单次巨灾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原保险赔付总额超过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损失数额超过正常值的分保业务,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巨灾再保险合同类型,有“再保险的再保险”之称[22]。其合同构造的要点如下:
(1)以一段连续时间或一定灾害级别为单次保险事故划分标准。参考国内外实务经验,台风以连续48小时为一次巨灾事故,地震以烈度达到5级及次生灾害持续72小时为一次巨灾事故。若单次损失相同,持续时间较长的,按时长比例多次摊付,分保额逐次降低,最终累计赔付责任明显低于时长倍数计算结果。
(2)分层(layering)设定赔付责任,同时每层设定责任限额。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我国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和大陆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均采用此法分保。[23]不论巨灾事件危险单位和保险金额大小如何,总赔款超过原保险人自负额时,再保险人才承担一定额度的赔付责任。如日本最新的地震保险赔付方案规定,JER自留额为1150亿日元以下,其余四层损失分摊责任最高限额分别为11226亿日元、19250亿日元、37120亿日元、55000亿日元,每层内的不同主体按比例分摊。单次地震保险赔偿金上限为6.2万亿日元。(www.daowen.com)
(3)整合多种保险安排。常见方案有:①层级内共同保险。如日本地震再保险损失分摊第三层级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的再保险责任,第四层级由政府负担95%,直接保险公司以相互保险形式承担剩余5%。②内嵌其他再保险。原保险人净自留额可安排临时分保、溢额合同分保、成数合同分保或险位超赔再保险等。③在较高层级引入风险证券化。如加州地震保险损失分摊第四层“一般收入债券层”为发行加州政府公债,第五层“资本市场层”为发行巨灾债券。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Contract)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合同。其按合同约定的赔付率标准来确定自留责任与再保险责任,即在一段时间(多按年计算)内,若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再保险人得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约定赔付率。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与前述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仅在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有赔付率和金额的限制,而非以单次巨灾损失额为赔付责任基础。一般适用于损失较集中且累积责任沉重的巨灾分保业务。该类合同中还常包含“共同再保险条款”,约定原保险人对赔付率区间内的再保险赔付负担一定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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